山东济南:“没签字、没补偿、没同意”然后拆迁就是违法!,拆迁没签字能强拆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济南:“没签字、没补偿、没同意”然后拆迁就是违法!
一、 案情回顾
高某称,2019年2月10日,某镇全域保护拆迁安置指挥部发布某1号文件,文件载明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自己因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多次与镇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协商,指挥部未给出合理的答复及补偿,与指挥部一直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2月24日,济南市某区某村两委会共同发布通知,限三日内将房屋腾空并拆除,因拆迁安置问题未得到解决,故未腾空房屋。此后镇人民政府将房屋强制拆除,实施的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某镇全域保护拆迁安置指挥部系镇政府成立,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其实施的行为应由镇政府承受。某村两委会系镇政府授权实施的拆迁行为,两委会系执行镇政府的事务,故其实施的行为亦应由镇政府承受。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拆除房屋需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镇政府未向拆迁相对人出示相关土地征收手续,且实施的通知程序和强制拆除程序均属违法,故镇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高某明确涉案房屋为某村后街圣运*号房屋一处。
二、 被告答辩
镇政府辩称:拆除行为不是由答辩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是答辩人实施的,答辩人并不知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知道强制拆除通知是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和中共某区茵头村支部委员会共同下发的,拆除行为也是由某村村民委员会和中共某区某村支部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与答辩人无关。
《某镇全域保护拆迁安置指挥部文件》属于指导性文件,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三、 争议焦点
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四、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被诉拆除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依据。
同时原告所诉的被告的拆除行为,因其是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亦未给予拆迁补偿,也未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人高某同意的情况下,即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从行为性质上看,应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就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其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依法进行。被告在实施拆除涉案房屋行为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至38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显然程序违法。而拆除事实行为又属于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故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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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临律-山东济南:“没签字、没补偿、没同意”然后拆迁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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