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到底能不能获得410万元的赔偿,济南赔偿金标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济南:到底能不能获得410万元的赔偿?
一、 案情回顾
韩某某诉称,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某街道某村有住宅一套,由原告夫妻建造,并长期居住,且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不知何时被告在原告及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家庭房屋及室内物品强制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 被告答辩
街道办事处辩称:韩某某不符合安置条件,可以购买,其余六人不符合购买条件。本案中,韩某某户口不在涉案该村(2017年8月10日才将户口迁入),不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韩某某已在圣运享受房改房,根据拆迁安置办法规定,不符合安置条件。对于宋某1、宋某2等其余六人,既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等亦不在本村,未在本村生活居住,不符合拆迁安置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无法购买安置房。
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或重建)或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10万元。
三、 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韩某某的房屋赔偿标准?
四、 法院审理
街道在未通知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涉该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情况下,通过和第三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方式,拆除韩某某所有的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行为违法,应予赔偿。 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宋爱远所有,地上物建筑面积共计181.21㎡,其中宋某平翻盖南屋(14.07㎡)和大门(18.44㎡),剩余148.7㎡为宋某远所有。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因房屋是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补偿的,而国家赔偿以直接损失为依据,现原告房屋早已被拆除,土地性质已改作他用,故原告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求,已无法实现。其请求按照410万元赔偿标准和申请损失评估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可以按照《唐冶新区七村整合拆迁安置办法》及其后续制定的《某片区关于安置房遗留问题的意见》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其具体认定赔偿依据及标准认定如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首先,关于韩某某是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户口迁入情况。韩某某身份证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圣运新村东区圣运室。户口本显示,韩某某与宋某3于2017年8月10日,因购房由济南市历下区圣运花园迁入历城区圣运小区。2019年11月4日,某村出具证明记载,2018年12月14日,我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后,韩某某成为我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其女儿宋某3,自2017年6月迁入我村后,成为我村集体组织成员。原告依据上述证明,主张原告及宋某3为集体组织成员,应予安置。
被告则主张,在某村拆迁安置过程中,原告户口并不在某村,也不在该村居住生活,不应当享受安置。安置完成后,原告及宋某3才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是村民的股份制改革的股权待遇。其次,关于韩某某及其子女是否参加房改享有房改房的问题。2017年6月28日,圣运集团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韩某某于2015年6月参加房改,取得济南历城区济某村东圣运号住房,现已出售。宋某3于1999年5月参加房改取得济某村东圣运号住房,现已离异房屋归男方所有。宋某2及其配偶刘某某于2002年5月参加房改并取得济某村北圣运号住房,现已出售。2019年12月20日,圣运集团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出具证明,记载原告配偶宋某源已在圣运参加房改,2004年结算济某村济某村东圣运住房。
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坚持应以济南市房管局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认定韩某某及其子女没有参加房改。本院审查认为,济南钢铁集团因为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其房改政策没有与济南市同步并轨进行,但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公司内部的房改,其参与房改的职工均享受了国家规定的房改优惠政策,该集团对韩某某及其子女在其公司参加房改情况出具的证明,系依据公司内部掌握上述当事人房改情况向某街道出具,符合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三性,应予采信,故本院认定韩某某及其子女已在圣运集团享有房改房。
按照《某新区七村整合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2013年某村拆迁时,韩某某的情况符合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即:本人为非被征地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村,但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且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按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根据该办法,韩某某及宋某3属于不予安置,不能购买人员,其宅基地地上物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2018年3月24日,某街道办制订《唐冶片区关于安置房遗留问题的意见》,按照该规定第二条规定,韩某某及其子女宋某3有房改房,可按按照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5500元/㎡的标准,人均购置面积43㎡合计86㎡住房一套。2020年9月30日,某街道办以《某七村整合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方式,对包含原告家庭在内的户安置遗留问题进行了公示,未予接受该安置方案。
对此,本院审查认为,某街道办制订的《某新区七村整合拆迁安置办法》系针对整个七村整合制定的标准,应予得到执行。根据该规定第九条,韩某某家庭2013年期间并不符合安置条件。但至2018年3月24日,某街道办制订《某片区关于安置房遗留问题的意见》确定的购置住房标准,其安置条件也优于原安置办法,且某街道亦有房源可以安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韩某某主张安置的其余6人,在2013年安置完成后,均未成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在该村居住生活,并不符合安置办法和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安置条件,本院对该六人的安置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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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济南:到底能不能获得41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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