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行政赔偿不合理最高院:最大限度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济南:行政赔偿不合理
最高院:最大限度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黄某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东某沟村整体拆迁。拆迁过程中某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黄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制作宅基地拆迁登记表。在黄宝银签字认可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后,某区管委会制作了货币补偿户费用明细表。之后某管委会、某村街道办、某区执法局组织力量,将黄某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并拆除。
黄某对强拆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区管委会、某村街道办、某区执法局三机关拆除黄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三机关分别对黄某作出《行政赔偿申请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将依据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数额进行赔偿,你所申请的赔偿数额不予支持。”黄某对赔偿答复意见不服,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一审法院认为:一、三机关作出《关于黄某行政赔偿申请的答复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黄某主张强拆造成房屋租赁费损失,虽未提供租赁房屋的证据或线索,但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自认以及当地的动迁政策,结合1*8号批复的规定,应以黄某家庭的搬家费和过渡费为基础,确定黄宝银的房屋租赁费损失。因为违法强拆在先,造成黄某家庭相关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应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搬家费和过渡费,作为房屋租赁费损失。
三、黄某主张的财产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屋内财产损失,一部分是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失。关于屋内财产损失,黄宝银没有提供实际保有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某区管委会提交的拆除录像显示,实施强拆行为时,黄某已经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屋内并不存在黄宝银主张的财产。故对于黄某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无法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及附属物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和《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当地的动迁政策进行合理补偿。
二、法院审理
最高院认为,三机关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黄某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对给黄某造成的损失三机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三、法院判决
最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对于一审判决中的补偿内容进行了扩大性改判。
四、律师总结
1、多个行政机关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这些机关在司法程序中都应该是适格被告,并且都应该承担各自的违法责任,在赔偿案件中还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对于其实施的违法责任承担加重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能更大限度的遏制行政违法之风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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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济南:行政赔偿不合理最高院:最大限度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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