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应全面审查!: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济南: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应全面审查!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0日,刘先生向省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等享受副省长待遇的领导人,同意邱淼(12011)警官于2017年6月23日带领黑社会强拆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打砸抢的批条、批示、会议纪要、电话录音等信息。省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告知刘先生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提供。
省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告知书何时送达刘先生,刘先生自认收到该告知书的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3日,刘先生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重新答复。2018年1月8日,省政府收到刘先生的复议申请。2018年2月28日,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政府信息告知书。省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复议决定何时送达刘先生,刘先生自认收到该复议决定的时间为2018年3月6日。
刘先生对政府信息告知书及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政府信息告知书;2、判令省政府重新作出答复;3、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院认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行政文书的,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但其交邮时间应作为履行答复职责的终了时间。本案中,被告省政府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原告刘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的634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告知书何时邮寄送达原告刘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延长期限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刘先生自认其于2018年1月1日收到政府信息告知书,并主张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超过法定期限,对原告刘先生该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应认定被告省政府答复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刘先生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被告省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不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在复议被申请人未提供送达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政府信息告知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决定维持政府信息告知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一、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二、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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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头条-山东济南: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应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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