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却迟迟无法获取,这对于土地承包人而言,无疑会直接影响其知情权与后续维权。
本案中,几位先生发现自己的承包地因某道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土地已被占用。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他们向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告知“信息不存在(该项目未获批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最终,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实属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朱先生、王先生、朱先生、朱先生、朱先生
委托代理人:石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学玲,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县自然资源局
复议机关:x县人民政府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
争议事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机关履职
涉案土地:申请人位于x县x镇x村、x村、x村的承包地
案件核心问题:承包地因道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批准文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项目未获批复)”为由不予公开,该答复是否合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等信息进行严格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复议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二、案件背景: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当事人开始核实征收合法性
申请人系当地村民,在所在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
后因某道路项目(x县段)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案涉土地已被占用。
面对承包地被占用的情况,申请人希望进一步了解:
该项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对土地和地上物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地补偿登记材料是否形成?
所有被征收人每户的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补偿费用支出情况如何?
为了弄清上述问题,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请求公开征收相关信息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 上述项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
2. 上述项目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3. 上述项目征收过程中,对土地和地上物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4. 上述项目征收过程中,所有被征收人每户的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补偿费用支出情况。
四、被申请人答复:以“信息不存在(项目未获批复)”为由不予公开
2025年5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自然资依申复〔2025〕x号),以信息不存在(该项目未获批复)为由未予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政府信息公开履行情况。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并于5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对申请人答复。
二、答复依据。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如下:一是答复人的申报材料未获批准,各项材料未最终形成,所以无法形成确定的信息。二是征地报批材料组成部分中的一书四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属于过程性信息,无法公开。因未获批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续的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征地公告、对土地和地上物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地补偿登记材料、所有被征收人每户的补偿协议、补偿明细、补偿费用支出情况的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与县政府答复不相符,且违反相关规定
2025年5月31日,申请人收到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办依申复〔2025〕x号),答复称上述申请的信息公开第1项、第3项、第4项向被申请人以及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因此,被申请人答复与x县人民政府答复不相符,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另外,案涉土地已然被占用,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四)健全征地程序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将征收过程中的文件予以公示。
综上,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六、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该项目未获批复)”,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底单、中国邮政邮件查询流程单等。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实属不当。
七、争议焦点: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否不作区分直接答复“不存在”
本案主要涉及一个关键问题:
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对申请公开的多项信息分别作出处理
答案是明确的。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类别,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调查结果或补偿登记材料、补偿协议与补偿明细等。
这些信息性质不同,有的可能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有的可能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有的可能确实不存在,有的可能属于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各项信息分别作出处理,而不能笼统地以“信息不存在”一概答复。
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因此,复议机关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八、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复议机关最终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实属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九、最终复议结果: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经过审查,复议机关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内容明确: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律师点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笼统答复“不存在”,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在土地征收维权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并不是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公开,而是自己申请公开多项信息后,被笼统告知“信息不存在”。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注意区分两个问题:
一个是所申请的信息是否确实不存在;
另一个是行政机关有没有依法对各项信息分别作出处理。
这两个问题并不完全相同。
本案中,申请人发现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公开征收批准文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协议等多项信息。
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以“信息不存在(该项目未获批复)”为由未予公开。
但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实属不当。
因此,复议机关最终撤销了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在类似土地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经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行政机关笼统答复“信息不存在”或者未对各项信息分别处理,应当妥善保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行政机关答复以及相关土地和房屋证据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事人核实土地征收合法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各项信息分别作出处理,而不能笼统地以“信息不存在”一概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作出处理,直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最终被复议机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复议决定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等同于复议机关已经直接认定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必然违法,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已经当然取得具体补偿。
对于类似案件,最终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征收程序是否完备、申请人应当获得何种补偿,都需要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因此,当事人面对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笼统答复“不存在”等问题时,应当重点关注证据保存和行政程序,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等关键信息进行了严格脱敏处理。本文所涉案件事实及行政复议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依据。
上一篇: 圣运胜案:宅基地被征用后申请建房,乡镇政府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下一篇 : 最后
汇聚资深精英律师,以精湛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与维权保障。
一面面鲜艳的锦旗,凝聚着当事人的感激与信任,更是对我们尽职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褒奖。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0-2026 MOUMOU LAW OFFICE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