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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胜案:征收补偿尚未解决,街道办直接推平蔬菜大棚,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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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某村民诉街道办强制拆除案:涉案土地虽已纳入征收项目,但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街道办直接组织清理地上附着物,法院最终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某村民在焦作市某区域承包土地用于蔬菜种植,并在土地上建设温室大棚及其他农业设施。

因某建设项目需要,其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虽然开展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并称相关补偿款已经拨付至街道办账户,但双方始终未就征地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2023年8月4日,街道办在未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作出相应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涉案土地上的蔬菜大棚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推平。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补偿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清除,严重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遂委托圣运律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涉案土地因公共建设需要被征收,行政机关实施清除行为仍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本案中,街道办在补偿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即对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推平,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确认被告于2023年8月4日强制推平原告承包土地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 某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脱敏处理)

被告: 某街道办事处(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脱敏处理)

案件类型: 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拆除行政诉讼

涉案土地: 河南省焦作市某区域承包土地

涉案项目: 某建设项目

涉案行为: 强制清理、推平地上附着物

行为时间: 2023年8月4日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5)豫0811行初22号

裁判结果: 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一、案件背景: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土地上建有蔬菜大棚等设施

当事人为当地村民,在村内拥有承包经营的土地,主要用于蔬菜种植,并在土地上建设了温室大棚、水泥地面、机井、果树等地上附着物及农业生产设施。

后来,因某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的部分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关征收项目涉及当事人承包土地,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砖混结构、温室大棚、水泥地面、方桩、机井、果树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相关土地征收批复,同意征收涉案区域部分集体土地。

此后,街道办参与相关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清理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对于当事人而言,土地被征收并不意味着原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可以在补偿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被清除。


二、征收过程中开展调查,双方却始终未完成补偿安置

在征收工作推进过程中,相关部门曾对当事人土地的位置、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进行调查。

相关调查表以及清点划价材料显示,涉案土地上存在温室大棚及其他农业设施。

街道办在诉讼中提交的材料还显示,按照当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473626.9元,并主张相关补偿款已经拨付至街道办账户,等待当事人领取。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补偿款被拨付至街道办账户,并不等同于已经与被征收人完成补偿安置。

本案中,法院查明,当事人与街道办之间并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在实际实施强制清除行为之前,补偿安置问题并没有依法解决。


三、补偿问题尚未解决,街道办直接组织清理地上附着物

2023年8月4日,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推平。

当时涉案土地上的蔬菜大棚及其他农业设施被直接清除。

当事人此前曾对土地及地上设施进行拍摄,并在强制推平过程中留存了现场视频。

这些视频成为后续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对当事人提交的视频真实性并无异议,并认可涉案拆除行为确由其实施。

因此,案件中“谁实施了清除行为”这一事实并不存在实质争议。

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街道办在征收补偿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除?


四、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面对蔬菜大棚及其他农业设施被直接推平的情况,当事人认为,虽然涉案土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跳过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清除。

当事人认为,在没有与其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依法作出相应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街道办直接组织人员清理、推平土地上的附着物,已经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

因此,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确认街道办于2023年8月4日强制推平其承包土地上蔬菜大棚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法。

同时,当事人提交了强制推平前后拍摄的视频,用于证明涉案蔬菜大棚及其他农业设施在被清除前后的实际状态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客观事实。


五、街道办提出抗辩:认为征收程序已经完成并主张超过起诉期限

面对诉讼请求,街道办提出了多项抗辩。

一方面,街道办认为,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期限。

街道办主张,涉案强制清除行为发生于2023年8月4日,而案件后续立案时间较晚,因此认为当事人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另一方面,街道办认为,涉案征收工作具有相应依据。

其向法院提交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相关公示照片等证据。

街道办据此主张,其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并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同时,街道办还主张,当事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拨付至街道办账户,等待当事人领取。

因此,街道办认为其实施相关清理行为具有事实及程序基础。


六、法院首先审查起诉期限:当事人此前已经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针对街道办提出的起诉期限问题,法院首先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起诉期限应当依法确定。

本案中,虽然街道办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时间为2023年8月4日,但法院查明:

当事人已经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已经提起诉讼。

街道办关于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因此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七、案件核心争议:土地已经获批征收,行政机关是否就可以直接推平地上附着物?

进入实体审理后,本案最关键的问题逐渐明确:

涉案土地虽然已经依法获批征收,但在补偿安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街道办能否直接清除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法院没有简单以“土地已经征收”为理由认可强制清除行为。

相反,法院重点审查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在实施强制行为之前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而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八、法院明确:公共建设需要并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本案判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判观点是:

即使涉案土地因公共建设需要而被征收,行政机关实施相关行为仍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应履行相应程序。

不能因为项目属于公共建设,就认为行政机关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而直接采取强制清除方式。

换言之:

“土地要征收”与“可以直接强拆、强制清除”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土地征收是否合法是一回事;

征收之后如何完成补偿安置、如何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情形、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又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完成相应程序,就不能仅以项目建设需要为理由直接清除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


九、法院认定:补偿问题尚未解决,街道办直接推平没有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查明:

涉案土地虽然因为建设项目需要被征收,并且已经取得相关征收批准文件,但是在实际实施强制清除行为之前:

当事人与街道办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与此同时,街道办也没有依法完成相应的补偿安置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街道办直接对涉案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理、推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

街道办在未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即对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推平,无法律依据,该推平行为应确认违法。

这成为本案最终胜诉的关键。


十、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推平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

确认某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4日强制推平当事人承包土地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同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街道办事处承担。

至此,当事人针对街道办强制清理、推平地上附着物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取得了胜诉结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法院确认的是强制推平行为违法,判决书并未直接对后续具体补偿金额作出处理。因此,本文不对判决书没有载明的后续补偿结果进行延伸表述。


十一、律师点评:征收已经启动,不代表行政机关可以跳过补偿程序直接强拆

本案对于广大被征收人,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农业设施、温室大棚、地上附着物的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

土地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甚至已经取得征收批准文件,行政机关便认为可以立即清理土地、拆除房屋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

实际上,征收获批与强制执行并不是同一个法律程序。

即使土地已经依法批准征收,行政机关仍然需要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程序。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个别未达成协议的情形,也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而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清除措施。

本案中,街道办虽然提交了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相关调查、清点材料,并主张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拨付至其账户,但法院最终关注的并不是“有没有征收项目”,而是:

在实际推平之前,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并取得实施强制行为所需要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相关法定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街道办直接推平地上附属物,无法律依据,因此确认该行为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强制执行”等不同法律环节。行政机关即使已经启动征收程序,也不意味着可以当然跳过补偿安置程序直接拆除、清理或者推平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如果遭遇类似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保存强拆前后的房屋、设施、青苗及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并对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协议、补偿安置决定以及实际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司法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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