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仍不能绕过补偿安置程序直接清除地上附属物
当事人承包的3.08亩土地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土地上建有蔬菜大棚、棚、机井、葡萄树等地上附属物。
2023年8月31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涉案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理、推平。
但在实施推平行为前,街道办事处与当事人并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土地因建设项目需要被征收,但街道办事处在未解决补偿问题、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推平,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推平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当事人:武某(化名)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
案件类型: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0811行初21号
强制推平时间:2023年8月31日
涉案土地:3.08亩
最终结果: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推平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系当地村民,在涉案土地上从事蔬菜种植,并建设有蔬菜大棚、棚、机井、葡萄树等地上附属物。
后来,因“焦作十一中”建设项目需要,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涉及占用当事人土地共计3.08亩,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包括砖混结构、棚、温室大棚、机井、葡萄树等。
2023年1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征收相关集体土地。
文苑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该宗土地征收、清理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等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土地的位置、权属、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2022年8月14日,相关调查表及清点划价表对当事人土地上的附属物、青苗等进行了登记,当事人签字确认。
街道办事处主张,按照当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为425412元,相关补偿费用已经拨付至街道办事处账户,等待当事人领取。
但双方并未因此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虽然相关调查、补偿核算等工作已经进行,但在街道办事处实施清理推平时,补偿安置问题仍未最终解决。
2023年8月31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理、推平。
当事人此前在土地上种植蔬菜并建设相关设施,推平行为导致土地上的作物及附着物受到影响。
当事人认为,在双方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补偿问题尚未依法解决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没有权力直接采取强制清除措施。
因此,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多项视频证据。
其中包括2023年7月28日拍摄的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视频,用于证明强制推平之前土地及设施的实际情况。
同时,当事人还提交了2023年8月31日强制推平现场视频,以及推平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现场视频。
上述视频均由当事人使用手机拍摄并保存于光盘中。
对于这些证据,街道办事处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并明确认可相关拆除行为确由其实施。
这为法院查明“谁实施了推平行为”以及“推平行为确实发生”等关键事实提供了证据基础。
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认为,涉案土地已经依法纳入征收范围,相关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均已经发布。
街道办事处还提交了相关公告、调查表、清点划价表以及公示照片等材料,主张其参与实施的征收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街道办事处认为当事人早已知晓相关征收事项,因此其提起诉讼还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而当事人则认为,案件审理的重点是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推平行为是否合法。
即使土地已经进入征收程序,街道办事处仍然应当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程序。在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依法作出相应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土地上的蔬菜大棚等设施推平。
法院首先审查了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起诉期限问题。
街道办事处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已经知道拆除行为,而案件直到2025年才立案,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
但法院查明,当事人早在2023年11月已经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在实体问题方面,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土地征收以及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的法律依据。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认为,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对于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因此,即使是为了公共建设需要实施土地征收,也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不能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强制清除措施。
本案中,涉案土地虽然确实因“焦作十一中”建设项目需要清除地上附属物,但街道办事处在补偿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就直接对地上附属物进行推平。
法院据此认定,该推平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2025年4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811行初21号行政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
确认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31日强制推平当事人承包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文苑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案的核心胜诉结果,是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街道办事处主张当事人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为425412元并已经拨付至街道办事处账户,但本案判决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法院并未在本案中直接判决街道办事处向当事人支付425412元补偿款。
因此,不能将本案表述为“法院判决补偿42万余元”。
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土地已经获得征收批准,政府就可以直接清除土地上的房屋、大棚及其他附属物。
实际上,征收批准与具体实施强制清除行为,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行政机关仍然需要依法推进补偿安置工作。
特别是对于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果行政机关需要进一步实施清除、拆除等行为,更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虽然已经开展了调查、清点以及补偿核算工作,但法院最终查明,在实施推平行为时,街道办事处与当事人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人员清除地上附属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对于被征收人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要及时固定证据。
当事人在强制推平之前拍摄了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情况,在推平当天又保存了现场视频,并在推平后进行了报警并保存出警现场视频。这些材料对于证明强制推平行为的发生以及行政机关实施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征地拆迁过程中,即使土地已经依法获批征收,也不能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强制清除土地上的房屋、大棚及其他附属物。对于尚未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面对强制清除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保存征收文件、补偿材料、现场照片和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隐私保护说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所述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司法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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