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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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合法。房屋征收应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内容,直接要求搬迁或者拆除房屋,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答:需要核实危房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若征收方仅以“危房”为由要求拆除,未依法完成鉴定程序,被征收人可以拒绝违法拆除,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危险房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答:可以。被征收人如果认为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结果直接影响补偿金额,应当及时依法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对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答:征地拆迁过程中,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在征收公告发布、补偿方案公布、评估报告作出或者补偿协商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判断补偿项目是否完整,避免因错过期限导致维权困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答:企业拆迁补偿不仅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还可能涉及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饰损失、临时安置费用等。企业经营情况、土地使用情况以及设备价值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补偿金额,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
答:如果认为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出评估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补偿金额需要结合房屋价值、土地性质、区位条件、市场价格以及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按照征收方单方面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一般情况下,征收补偿协议未达成,且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前,征收方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如果遇到未经同意拆除房屋、强行施工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保存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通知文件、沟通记录等,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被征收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搬迁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 需要核实出具报告机构的资质。危房鉴定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正式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有现场勘查检测过程。如果征收方以“危房”为由压低补偿、强制清退,您可以拒绝腾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危房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房屋,行政机关不能以危房为由强行拆除。若鉴定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 首先应立即对开发商进行“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如果征收方是政府,应当直接起诉政府要求其履行安置协议;如果项目是纯商业开发,则立即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并申请查封其名下的土地和项目。不要只等着政府“协调”,必须在法律上抢占先机。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政府原因导致征收项目停滞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 宅基地使用权人(即户主)有权获得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这部分钱归您个人所有。而宅基地本身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在扣除村里统一分配的公共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归农户所得。村委无权私自截留本应发放给个人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各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应归使用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但必须依法分配给村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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