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人民政府。当政府以"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是民事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村民应当如何维权?
本案中,陕西省某市66户村民因新村改造将房屋交由村集体统一处理,安置补偿却迟迟未能落实。延安市人民政府以"与村委会签协议属民事纠纷"为由,主张补偿事项应找村委会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6户村民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张小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延安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一审法院判决延安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延安市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 张先生等66户某市村民
诉讼代理人: 张小华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争议事项: 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的归属、村委会代签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案件核心问题: 政府能否以"与村委会签订的是民事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涉案村民的房屋因新村改造项目交由村集体统一处理,多年过去,安置补偿却始终没有着落。延安市人民政府认为,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是民事调换协议,补偿事宜应找村委会解决,行政机关不承担补偿责任。
几经交涉无果后,66户村民召开村民大会推荐代表,在圣运律师张小华的协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延安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1. 原告(66户村民)诉称: 涉案土地系因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而收回,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依法负有补偿安置职责;村委会代签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受政府委托,不能以此免除政府的法定职责。
2. 被告(延安市人民政府)辩称: 本案系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基于民事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且村民曾就相关事项另行起诉,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本案系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与村民发生的争议,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处理,属行政争议而非民事争议;
2.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不相同,66户村民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3. 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均具有征收补偿职责,应当依法履行。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政府"推责"而引发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村委会代签、代办协议,在法律上可以视为政府的委托行为,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始终在政府,不在村集体。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只要征地公告、安置方案系政府发布,补偿协议系政府一方签订,政府就必须负责到底。遇到政府与村委会相互推诿、补偿无人负责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切勿在"踢皮球"中错失维权时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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