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被拆除加建部分具有利害关系,二审纠正一审错误认定
当事人因房屋加建部分被拆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为他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房屋合法权利人,因此以不属于适格原告为由驳回起诉。
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事处已经认可当事人曾在原有老房屋基础上加建部分建筑,并认可该部分加建建筑与原有房屋在同一天被拆除。因此,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拆除加建部分建筑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二审裁定解决的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问题,并未在本案二审阶段直接认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当事人:唐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x区人民政府x道办事处
案件类型:强制拆除房屋
一审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3)黔0102行初x号
二审案号:(2024)黔01行终x号
二审裁定时间:2025年5月6日
最终结果: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当事人原有房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某村七组,涉案房屋原农房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当事人父亲。
2022年2月,云岩区人民政府通过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由杨惠街道办事处作为主体,启动都市产业园三期项目搬迁工作。
2022年3月7日,杨惠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云岩区都市产业园三期建设项目房屋搬迁的决定》,决定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相关房屋实施搬迁,并同时发布相关搬迁决定通告、房屋搬迁补助方案及奖励方案。
涉案房屋位于该项目搬迁红线范围内,因此进入了相关搬迁工作范围。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涉案房屋原登记建筑面积为120.4平方米。
2021年12月20日,涉案房屋曾发生火灾,当事人主张房屋二层及屋顶被烧毁。
随后,当事人出资对房屋二层及屋顶进行修复。
当事人提交的《房屋修建协议》载明,经相关人员协商,由当事人出资修建房屋,修建完成后按照约定对部分面积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归当事人所有。
当事人据此主张,后续修建的部分建筑与原有房屋存在区别,其中部分建筑权益属于自己。
但该加建部分并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
2022年2月,贵阳市云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还曾就相关扩建房屋事项向原房屋登记权利人发出调查通知书。
在搬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摸底测绘。
2022年1月13日的房屋建筑摸底测绘表载明,涉案房屋总面积为144.7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42.73平方米、砖木结构90.48平方米,并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
2022年2月21日的摸底复核表与此前调查内容基本一致,但调查对象变更为案外人。
2022年3月29日,杨惠街道办事处与案外人签订《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农房)》,约定对相关房屋进行搬迁,并支付搬迁补偿款305630元。
此后,案外人领取了相关搬迁补偿款,并将房屋移交给街道办事处验收。
2022年6月29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当事人认为,自己曾出资对涉案房屋二层及屋顶进行修建,相关加建部分涉及自身权益。
在房屋最终被拆除时,该部分加建建筑也与原有房屋一并被拆除。
因此,当事人认为,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已经涉及自己的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杨惠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6月29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原农房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当事人父亲。
而在搬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将房屋权利人认定为案外人,并由案外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领取相关补偿款后将房屋交付拆除。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房屋加建部分属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面积达到其主张的范围,也不足以证明其属于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依法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主要为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当事人认为,自己并非单纯对他人房屋主张权利,而是明确主张自己曾在原有老房屋基础上出资加建部分建筑,并且该部分建筑在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时一并被拆除。
因此,即使双方对于加建面积、权属以及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存在争议,也不能在案件实体问题尚未审理的情况下,仅以权属存在争议为由直接否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审查。
二审法院注意到,当事人主张其在原有老房屋基础上进行了加建。
对此,杨惠街道办事处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认可,当事人确实加建了部分建筑。
同时,街道办事处也认可,该部分加建建筑与原有老房屋在同一天被拆除。
但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主张的加建面积并不认可,并认为相关加建建筑没有取得建房手续,不应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双方对于加建建筑的具体面积、权属以及是否应当补偿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已经认可当事人加建了部分建筑,同时认可该部分建筑与原有老房屋在同一天被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拆除加建部分建筑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因此,当事人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二审法院并没有在这一阶段直接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加建部分最终属于其合法财产,也没有直接认定加建建筑一定应当获得补偿。
但是否属于合法权利人、加建面积是多少、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是否应当补偿等问题,应当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进一步查明,而不能仅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直接否定当事人的起诉资格。
2025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行终x号行政裁定。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
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3)黔0102行初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此,本案二审阶段最核心的结果,是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得到确认,一审法院此前以不具备适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被撤销,案件重新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二审裁定并未直接判决确认2022年6月29日的拆除行为违法,也没有直接判决街道办事处支付补偿。因此,后续实体审理结果仍应以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后的裁判文书为准。
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房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出资建设人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尤其是在农村房屋中,房屋可能经历继承、分家、翻建、扩建等情况,实际权益人与产权登记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一旦房屋被拆除,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相关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认为当事人不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当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街道办事处已经认可当事人曾经加建部分建筑,并且认可该加建部分与原有房屋一起被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与拆除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利害关系。
至于加建部分究竟有多大面积、是否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取得相关建房手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等问题,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需要进一步查明和判断的问题。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如果自身建设、出资或者实际使用的房屋被纳入拆除范围,应当及时保留房屋照片、建设材料、出资凭证、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调查测绘材料以及拆除现场视频等证据。
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实施拆除的情况下,更应当及时固定拆除行为与自身权益之间的联系,避免因为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就认为自己完全没有维权空间。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益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行为,只要当事人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能简单以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为由否定其诉权。对于加建、扩建、翻建等存在权属争议的部分,应当区分诉讼资格问题与实体权属问题,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通过实体审理进一步查清事实、判断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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