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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违法拆除后已作补偿决定能否再获行政赔偿,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限期赔偿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征收部门事后另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能否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已作出补偿决定、应另行主张"为由驳回全部赔偿请求,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应按有利于被征收人、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还是沿用拆除后单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案二审对此作出回答。

一、裁判要旨

行政补偿针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赔偿针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征收部门事后补作补偿决定,不能免除实施违法拆除的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补偿;对房屋及装修、附属物损失,不应简单依照拆除之后才作出的评估报告确定,而应按有利于当事人、就高不就低原则,根据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损失。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诉讼(违法拆除房屋)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上诉人一方(某女士,加拿大籍)
  • 争议标的:北海片区某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的行政赔偿
  • 审结方式: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责令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三、案件事实

某女士系加拿大籍,在浙江省某市某区北海街道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2020年6月28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北海片区19号地块(八七一厂宿舍)项目征收红线内房屋实施征收,确定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某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在安置补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20年8月22日,街道办事处将案涉房屋拆除。拆除前,公证人员对屋内各房间零散小件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拍照摄像,并将物品转移至他处存放;房屋本体就此灭失。事后某女士另案起诉,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拆除次日即2020年8月25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房屋评估价格985700元,装修、附属物评估价格128200元,合计1002390元,即原评估价100万余元。2021年12月20日,区人民政府另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某女士转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区政府已作补偿决定、其如不服可另行主张为由,判决驳回某女士的全部赔偿请求。某女士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提起上诉。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二审法院首先厘清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界限:前者针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后者针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二者并行不悖,不能互相替代。

关于"已有补偿决定即驳回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指出,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审判决以区政府已作补偿决定为由驳回赔偿请求,实质上拒绝就赔偿争议作出裁判、人为拉长救济周期,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关于赔偿标准,法院明确:对某女士房屋以及装修、附属物品的损失,不能简单依照拆除之后才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评估报告及后续补偿决定均形成于强制拆除行为之后,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明显不符。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应按有利于当事人、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根据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双方可依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由其参考原始材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独立出具报告。关于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等,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至于诉讼成本费、租金损失,不属国家赔偿法所指直接损失范畴;屋内物品已公证提存且保存完好,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某女士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裁判规则要点: 违法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与事后补作的征收补偿决定并行存在,不得以"已有补偿决定"驳回赔偿请求,否则属适用法律错误;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不低于依法征收可得补偿,按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不能沿用拆除后单方出具的旧评估结论;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等安置补偿权益应一并纳入赔偿范围。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外籍人士、侨胞在国内的房屋遭遇征收拆除的,法律救济通道与本地产权人完全一致,国籍身份不影响行政赔偿请求权。实务中应把握三点。其一,先固定"违法"前提,房屋被拆后第一时间提起确认拆除违法之诉,把拆除行为违法这一赔偿前提通过生效判决钉死;其二,警惕"补偿决定一出、赔偿清零"的抗辩,一审若以"已作补偿决定、另行主张"驳回赔偿请求,应及时上诉;其三,赔偿数额坚持按拆除时点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重新评估,不要被拆除后单方出具的旧报告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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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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