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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建立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上。评估机构不具备房屋征收评估的法定资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即不能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依据,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本案即为评估机构资质存在硬伤、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典型案例。

一、裁判要旨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暂定期内为三级资质的,不得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依据,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审理法院:江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熊先生)

争议标的:河东桥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

三、案件事实

熊先生在江西省某市旴江镇河东片区拥有一处自建房屋,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批准用地建房,同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20年,当地启动河东桥头棚户区改造项目,熊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2年3月,县政府第一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熊先生不服申请复议后诉至法院,法院以未对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准确核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及对应复议决定。
判决生效后,县政府重新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3月出具评估报告,2023年5月再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熊先生认为评估机构资质存疑、评估程序违法,再次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于2022年8月才取得房地产估价暂定三级资质,在受委托对熊先生房屋进行评估时,仍处于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状态。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认为,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等房地产估价业务。本案评估机构在受委托评估时仍为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不具有房屋征收领域的房地产估价资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依据。
县政府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对熊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县政府负担。
裁判规则要点:评估机构资质是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前置性、基础性要件;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估报告自始不能作为补偿依据,补偿决定即使程序完备也会因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重点审查三个问题:一是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和资质状态,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不得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二是评估师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三是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依法由被征收人协商或抽签确定。对资质存疑的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出复核申请,并在后续诉讼中将资质问题作为核心抗辩点。评估程序、评估范围、面积认定等问题应当一并梳理,形成完整的异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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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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