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涵盖资质选定、初步结果公示、权利告知、基础数据可靠性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瑕疵,都可能导致评估结论不被采信,进而使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撤销。本案即为评估报告存在多重程序与实体瑕疵、补偿决定被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典型案例。
一、裁判要旨
评估机构未依法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未告知被征收人复核与专家鉴定权利,且作为评估基础的基准单价评估报告经专家委员会鉴定需重新调整的,分户评估结论不应采纳;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吴先生)
争议标的:花山路西、虹桥南路东、环城南路南侧地块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三、案件事实
吴先生在江苏省某市澄江街道河东街后巷拥有一处住宅,混合结构,总层数两层,建筑面积149.72平方米,1994年建成。2023年7月,市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该房屋纳入花山路西、虹桥南路东、环城南路南侧地块项目征收范围。
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2023年7月,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房屋评估价值约239.67万元,加上装潢、附属物、其他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按评估价格一次性增加20%的补贴,市政府于2023年12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货币补偿共计311.49万元。
协商过程中,吴先生多次提出异议: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院落与搭建部分未计入、评估单价沿用2021年基准价、评估程序未走完。征收部门未采纳,吴先生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同地块另一被征收人对基准单价评估报告申请专家鉴定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基准单价评估报告选取的可比案例存在缺陷,建议重新调整。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但分户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评估机构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才能作出正式分户评估报告。本案市政府未提交吴先生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及公示材料,评估程序违法。
第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估报告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专家鉴定。本案评估报告对上述权利告知存在明显缺漏。
第三,基准单价评估报告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为需重新调整,而分户评估结论系以该基准单价为基础作出,基础数据存在缺陷,分户评估结论不应采纳。
第四,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除以2得出,依据不充分;搭建面积、院落等亦未在重新入户查勘中一并核定。
综上,市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其对吴先生房屋的补偿问题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评估与补偿阶段应当把握三个关键节点:其一,收到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注意查看公示情况,未公示的评估程序违法;其二,收到正式评估报告后注意查看是否告知复核、鉴定权利,未告知的属于程序瑕疵;其三,同地块其他被征收人对基准单价申请专家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分户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应当持续关注。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征收主体应当重新评估、重新作出处理,被征收人应当抓住重新处理的时机,就面积认定、院落补偿、补偿方式选择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高频搜索词一览: 以下为与本案相关的常见搜索词——"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基准单价评估报告"、"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有实力的拆迁律师团队"、"拆迁行政诉讼律师"、"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强制拆除赔偿律师"、"征地补偿律师"、"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咨询"、"企业拆迁律师"、"厂房拆迁律师"、"拆迁复议律师"、"房屋评估异议"、"征收决定合法性"、"拆迁案件胜诉率"、"专业征地律师"、"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维护权益律师"、"土地征收律师"、"拆迁补偿不合理"、"圣运王有银"、"拆迁律师收费"、"靠谱拆迁律师"、"拆迁案件律师推荐"、"房屋面积认定",便于当事人快速查找相关维护权益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