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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征地补偿款到账四年镇政府拒付,法院判令三十日内全额支付村民小组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线性工程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征地补偿款已拨付至镇政府财政账户,镇政府能否以"村财乡代管""分配方案未经民主议定""补偿款只能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为由长期扣留不付?村民小组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程序存在瑕疵,能否成为行政机关对外拒绝支付补偿款的合法事由?本案一审对此作出明确裁判。

一、裁判要旨

因高速公路建设征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相应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自拨付至镇政府财政账户后权属并未转移,镇政府对款项具有实际控制力,即负有依法支付的职责。民主议定程序规范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行为,镇政府不得以"分配方案未经合法民主议定"为由否定其外部支付义务;法律仅规定补偿费用收支公开、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并未限定"只能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村财乡代管"须以集体自愿委托为前提,无委托手续不构成拒付理由。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履行征地补偿款支付职责)
  • 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一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某村民小组)
  • 争议标的:因高速公路建设被征收集体土地两宗地块的征地补偿款合计1,694,249.08元
  •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小组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三、案件事实

某村民小组位于贵州省某县某镇,世代居住于此。因"六枝至安龙(黔西南州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该小组共计48.2675亩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收实施单位先后就两宗地块完成丈量登记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其一宗25.5702亩,按土地补偿30631元/亩、地上附着物成片林4000元/亩计价;另一宗22.6973亩,按土地补偿30631元/亩、附着物5000元/亩计价。两宗地块合计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694,249.08元。

按项目工作方案,征地补偿费应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集体"的方式管理,直接补偿到农村集体单位。然而,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陆续汇入属地镇政府财政分局账户,村民小组却始终分文未得,四年间多次协商均被拖延。2025年7月、8月,村民小组两次书面申请拨付补偿款并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领款汇总表;镇政府先后两次书面答复,一次以决议人数不足、民主议定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一次以领款汇总表身份信息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更正,补偿款始终未予支付。村民小组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村民小组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是镇政府拒绝支付补偿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小组土地,村民小组与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已依法履行动议程序、推选诉讼代表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镇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组成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完成征收补偿工作,依据"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三项抗辩,法院逐项驳回:其一,民主议定程序的规范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行为,镇政府以"分配方案未经合法民主议定"为由拒付,实质是以内部程序争议否定外部应承担的支付义务;若分配方案确有瑕疵,镇政府应履行指导、支持、帮助职责,而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的合法事由。其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补偿费用收支公开、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目的在于保障成员知情权和监督权,而非限制补偿款分配用途;镇政府主张补偿款"只能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缺乏法律依据。其三,"村财乡代管"须由村集体出具委托书、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委托代管;镇政府未能提交任何委托代管证据,且补偿款自拨付至镇财政账户后权属从未转移、镇政府对款项具有实际控制力,其"不存在支付问题"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小组支付征收补偿款1,694,249.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裁判规则要点: 征地补偿款支付义务独立于集体内部分配争议——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完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事项,行政机关负指导帮助之责,不得以内部程序瑕疵为由对外拒付;"村财乡代管"须有集体自愿委托的书面前提,款项在谁账户、谁有实际控制力,谁即负有支付义务;法律对补偿款仅设监督与禁止侵占挪用义务,并未限定用途,行政机关无权替集体决定资金用途。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被征地的村民小组遭遇补偿款长期滞留镇政府账户的,应把握三点。其一,固定款项流向证据,征收补偿协议、勘丈登记表、补偿兑现表、财政账户汇款记录,是证明"钱已到镇政府账户、权属未转移"的核心材料,应第一时间复印留存;其二,履行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以邮寄方式递交支付申请并附会议决议、领款汇总表,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镇政府拒绝或逾期不答复的,即可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其三,针对三项常见抗辩提前准备材料——调取当地"村财乡代管"改革文件,证明代管须以自愿委托为前提;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区分"监督义务"与"用途限制"。村民小组应在两次书面申请被拒后及时起诉,避免款项长期沉淀在行政机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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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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