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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行政机关以消防整改为名直接断电,法院确认强制断电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推进过程中,供电中断常被作为施压手段使用。街道办事处以"消防安全隐患督改"为名剪断生产用电线路、在电表箱张贴封条,其行为是否属于独立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街道办是否享有直接强制断电的职权?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被驳回后,企业能否以自身名义另行起诉?本案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一、裁判要旨

街道办事处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负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职责,但对逾期不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仅能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下实施行政处罚,本身不享有直接强制断电、查封电表的强制执行职权;其以消防督改名义剪断三相电线、张贴封条致企业停产的,构成无职权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事实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该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应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企业作为生产用电的实际使用人,与断电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此前法定代表人个人起诉被驳回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断电行为违法)
  •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某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 争议标的:街道办事处2020年12月30日对企业生产用电线路实施的剪断、封表行为
  •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断电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事实

某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由法定代表人早年设立的阀门厂"个转企"成立,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北镇浦西村郑宅巷14号,公司在此注册并长期从事自控阀门生产。案涉三相电表登记在早年阀门厂名下,安装于房屋外墙。

2020年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公司经营场所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2月28日,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认定该处民用住宅用于工业生产、未作防火分隔,现场出具《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督改单》,要求于12月31日前整改,逾期予以处罚并强制整治。

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发现外墙三相电表电线被剪断,电表箱上张贴落款为街道办事处的封条,厂房随即断电停产。法定代表人致电供电所核实,供电部门明确表示断电非其实施。此后公司一直未能恢复生产。

此前,法定代表人曾以个人名义于2021年1月起诉,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上诉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公司遂于2021年11月以自身名义重新起诉,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断电行为违法。诉讼中,街道办事处提交月电费明细,主张企业当日仍有电量消耗;公司提交现场照片、与供电所通话录音等证据。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经审理归纳争议焦点为三项:其一,强制断电行为是否系街道办事处实施;其二,公司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其三,街道办事处实施断电行为是否具有职权依据。

关于行为主体,法院依据现场照片、通话录音及督改单时间节点综合认定:电表箱上张贴有街道办事处落款的封条,接线被剪断经供电所通话录音确认非供电部门实施,督改单要求12月31日前整改而电线恰于当日被剪断、封条当日张贴,时间节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系街道办事处实施。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月电费明细系按月统计,且公司当日已自行续接线路,无法反映当日供电中断情况,不予采信。

关于起诉期限与重复起诉,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公司2021年11月起诉未超期。此前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起诉被驳回,与本案公司诉讼在原告主体、事实理由上均已变化,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职权依据,法院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七条认定:街道办事处负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职责,但对逾期不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只能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下实施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直接实施剪断电线、张贴封条的强制断电行为,没有职权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该断电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违法。

裁判规则要点: 街道办消防职权限于检查、督促整改及受委托处罚,不享有直接断水断电、查封生产设施的强制执行权;以消防督改名义实施断电逼迁的,超越职权;断电封表等事实行为无书面决定书,原告可通过现场照片、封条原件、与公用事业单位通话录音等证据综合证明行为主体;企业作为实际用电人,与断电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起诉被驳回后企业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企业在征收过程中遭遇断电、断水、封表等事实行为,应把握三项实务要点。第一,证据固定先行。供电中断当日应立即对电表箱、被剪断线路、封条状态拍照录像,拨打供电服务热线核实是否系公用事业单位操作并留存录音,封条原件应妥善保存;切勿因自行续接线路而破坏现场。第二,原告主体资格甄别。生产用电登记在企业名下、厂房由企业实际经营的,应以企业名义起诉,法定代表人个人出面往往被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前诉被驳回后主体变化的,可另行起诉。第三,职权抗辩聚焦。街道办以消防、安监为名实施断电的,应重点审查其是否享有相应强制执行职权,消防领域的强制断电必须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或受其委托,街道办直接动手即属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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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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