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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受胁迫签订的搬迁协议被撤销后仍实施拆除,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事后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并诉请撤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以存在胁迫情形为由撤销该协议;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否仍以原协议为依据组织拆除房屋?判断拆除行为合法性应审查哪些层面?"交付钥匙"照片能否证明被搬迁人自愿交房?本案二审对此作出明确回答。

一、裁判要旨

判断行政机关依据搬迁补偿协议实施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应从拆除依据是否合法、拆除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两个层面审查。据以拆除的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系受胁迫签订并予以撤销的,协议自始丧失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再以该协议为依据拆除房屋,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违法行为而获益。即使协议曾经签订,在被搬迁人未按约履行时,行政机关亦应先行催告、作出书面履行决定,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协议内容可执行的,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迳行自行强制拆除。
###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被上诉人一方(某村民及其子)
  • 争议标的: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9月7日对案涉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
  • 审结方式:二审判决驳回街道办上诉,维持一审"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案件事实

某村民1950年出生,系江苏省某市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宅;其子1980年出生。2021年当地实施村庄搬迁,街道办与该户协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

2021年7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为实施搬迁协商,某村民父子被街道办事处安排在邻村村委会停留约十二小时。7月22日父子返家后即报警,反映停留期间被打,公安机关当日受理;经法医鉴定,其子伤情构成轻微伤。亦在7月22日,父子二人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搬迁交房验收合格证》《承诺书》等材料上签字,载明交付拆卸验收日期为2021年8月5日。7月30日,父子二人向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声明,明确案涉协议系受胁迫签订,请求予以撤销,并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从商谈到签订协议,父子二人被长时间滞留村委会,返家后即报警并经鉴定其子构成轻微伤,协议签订存在胁迫情形,判决撤销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2021年9月7日,在协议已被诉请撤销、房屋产权人不在现场、未自愿交付钥匙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仍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拆除。某户遂提起本案诉讼。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相对人未按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事处虽与某户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但在某户未自愿交付房屋的情形下,拆除案涉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街道办事处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了深夜滞留、返家报警、轻微伤鉴定、书面声明以及另案撤销协议等全部事实,从两个层面评判拆除行为合法性。

第一,拆除依据不合法。街道办事处据以实施拆除的补偿安置协议,已被生效判决认定系某户父子受胁迫情况下签订并予以撤销。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违法行为而获益,街道办事处通过不正当手段签订协议,再以该协议为依据实施拆除,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第二,拆除程序不合法。即使协议曾经签订,在某户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也不得迳行实施强制拆除,而应依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先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交付钥匙"照片,结合父子二人签协议后即报警、即声明受胁迫应予撤销等事实,不能证明某户自愿交付房屋,二审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的街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规则要点: 搬迁协议被生效判决以胁迫为由撤销后,即自始丧失拆除的合意基础,行政机关再据以拆房不具合法性;行政协议不获履行时,强制执行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须走"催告—书面履行决定—等待复议诉讼期届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不得自行强制拆除;"交付钥匙"照片须结合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撤销声明综合判断自愿性,孤证不予采信。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被搬迁户遭遇以不当手段推动签约的,应把握三点。其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夜间被滞留、限制离开的,返家后立即报警并要求制作笔录,伤情及时申请法医鉴定,签约材料逐份留存;其二,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并非"签了就算数",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撤销协议,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面撤销声明是关键证据;其三,协议被撤销后再拆房的,拆除行为必然违法,应及时提起确认拆除违法之诉并主张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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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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