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遭遇违法拆除,可走"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的两步路径:先诉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诉讼中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经行政调解书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即是从断电、拆除到调解赔偿完整闭环的实例,也是中小企业在行政征收环境中实现损失填补的典型样本。对当事人而言,被拆后不必直接陷入"要钱"的扯皮,先走诉讼确认违法,反而能最快拿到赔偿。
一、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范围,履行作出决定、书面催告、公告限期拆除等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厂房的,确认违法。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可主持调解,赔偿协议经双方签收行政调解书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行政赔偿(调解)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某木材加工厂)
争议标的:108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及生产经营损失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赔偿调解结案
三、案件事实
某木材加工厂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投资人陈先生,建有钢结构厂房一处,占地面积1080平方米,营业执照成立于2019年,长期从事木材加工经营。
2023年11月,当地违法建设治理机构下发卫片图斑整改通知,厂房所在土地被纳入核查范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涉案厂房涉嫌违法占地立案调查。2023年12月5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县供电公司出具函件,载明该厂未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属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将组织拆除,为保证现场安全,请供电单位配合街道办事处对相关企业实施断电,并将断电情况函告该局。次日,2023年12月6日,街道办事处即对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加工厂认为拆除行为从程序到实体均违法,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告知其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加工厂表示另案提出。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确认违法案件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经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即于202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厂房,程序违法。诉讼中街道办事处辩称其拆除时联系了搬家公司、组织人员搬离屋内物品并有序堆放,属规范合理拆除;但法院审理查明,其始终拿不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面催告、现场公告等证据,所谓"规范拆除"并不能弥补程序缺位。2024年6月14日,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值得注意的是,拆除前一日发改部门向供电公司发函"配合断电"的做法,客观上把拆除意图提前固化为书面证据,成为还原拆除过程的重要依据。
随后加工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1月8日一次性向加工厂支付因拆除厂房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赔偿义务得以一次性履行完毕。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本案对中小企业的启示有三。第一,断电函、整改通知、卫片图斑通报往往是拆除的前置信号,出现后应立即固定函件原件、厂房与设备现状证据,不要等到厂房被夷为平地再行动;第二,"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是最稳妥的诉讼结构——违法定性落定后,赔偿请求才有法定基础,调解谈判地位完全不同;第三,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经签收即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比漫长的判决执行更高效。厂房建筑、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停产停业损失均在可主张范围内,经营凭证、纳税记录、设备发票、进料单据是计算损失的关键;拆除前被搬出的设备物品,如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当损坏灭失,同样可以列入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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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