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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其承包地的共有人、准确面积及四至范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答复"属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到乡镇查询",但土地早在十余年前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征收、承包合同依法终止,所申请信息客观上已不存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如何答复?答复逾期、未提交检索证据的,是否构成违法?本案一审对此作出了明确判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系承包地权属、面积、四至信息的法定制作或获取单位;当事人向其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亦未依法办理延期的,构成逾期答复违法;所申请信息因土地已被征收、承包合同终止而客观上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事实作出书面说明,不得以"属不动产登记资料、到乡镇查询"为由简单推诿,且未提交调查、核实、检索证据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
曾先生等44人均系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镇小张庄村四组村民,在本村享有承包地。2013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小张庄村四组土地共计4.1648公顷,作为该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
土地被征收后,44户村民始终不清楚自己承包地的权属登记、共有人、准确面积和四至范围。2025年1月7日,44人共同向县农业农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户所在村内合法承包地登记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准确土地面积及四至范围"。
2025年2月18日,农业农村局作出答复:申请内容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档案、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属于公开范围;登记档案都在乡镇,可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查阅。
村民随后又向十里铺镇政府申请,2025年5月21日镇政府答复:2017年县农业农村局曾委托第三方公司来镇里开展确权工作,但第三方未将小张庄村确权资料留在乡镇;镇里反复查找也未发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局指引到乡镇查询,乡镇却答复资料不在本地,44户村民的承包地信息申请陷入两机关推诿。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从三个层面对被诉答复进行审查。
其一,关于农业农村局是否系法定制作或获取单位。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认定:农业农村局系44人申请信息的制作或获取单位,所申请信息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农业农村局不得以"属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由排除公开义务。
其二,关于答复期限。法院查明,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申请,迟至2025年2月18日才作出答复,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构成逾期答复违法。
其三,关于答复内容的事实依据。法院查明,案涉土地2013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承包合同依法终止,申请所指向的承包地登记信息在法律上已不存在;农业农村局一方面告知"登记档案都在乡镇、可到乡镇查阅",另一方面在答辩中自认"2013年土地已被征收、2017年确权时不可能再登记、没有制作保存",其答复未考虑土地已被征收的事实,且始终未提交任何调查、核实、检索证据,属答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一、撤销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44人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农业农村局负担。
裁判规则要点: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承包地数据管理的法定单位,系承包地权属信息公开的适格被申请人,不得以"属不动产登记资料"推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依法办理延期;申请信息因土地已被征收、承包合同终止而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事实作出书面说明,不得以"到乡镇查询"简单指引;未提交检索证据的答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把握三项实务要点。第一,被申请人精准选择。承包地权属、面积、四至信息的法定管理主体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直接向其申请;同时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第二,申请内容明确具体。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描述到"户所在村合法承包地登记的共有人、准确面积及四至范围"这一具体程度,避免模糊表述;邮寄申请时应保留快递凭证和申请表格复印件。第三,对推诿答复的诉讼策略。行政机关以"属不动产登记资料""到乡镇查询"等理由推诿,或答复逾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或未提交检索证据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限期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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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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