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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加建部分随房屋一并被拆,法院认定加建人对拆除行为具有原告资格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家庭中,子女在父母老房基础上出资加建二层,征收时街道办仅与户主(或其指定亲属)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拆除整栋房屋,出资人主张加建部分应单独获偿的,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加建部分未取得建房手续、面积存在争议,是否影响起诉受理?一审以非适格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二审应如何纠正?本案二审对此作出了明确裁定。

一、裁判要旨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出资加建人对其加建部分建筑享有实际权益,该加建部分与老房于同日被一并拆除的,加建人与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加建面积、有无建房手续、应否补偿等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得在受理阶段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行政机关在二审中已认可加建事实及同日拆除事实的,利害关系已经锁定。一审混淆原告主体资格与实体胜诉标准、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二审应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上诉人一方(唐女士)
  • 争议标的:云岩区"都市产业园三期"搬迁中,唐女士在其父老房基础上加建的约140平方米二层建筑被一并拆除
  • 审结方式:二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三、案件事实

唐女士系贵阳市云岩区野鸭乡杨惠村七组村民。其父亲名下原有农房一处,土地使用面积约125平方米,登记为砖瓦一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

2021年12月老房发生火灾,二层及屋顶被烧毁。2022年1月,唐女士出资修复二层及屋顶,采用空心砖墙体,加建约140平方米;并与父亲、姐姐签订《房屋修建协议》,约定由唐女士出资修建、建成后划出约130平方米归家人、剩余部分归唐女士。

2022年2月,云岩区启动"都市产业园三期"搬迁,案涉房屋纳入征收红线。当年1月摸底测绘表登记房屋为两层、总面积144.76平方米;2月摸底复核表内容一致,但被调查人由其父变更为其姐姐。

街道办认定房屋权利人为唐女士姐姐,于2022年3月29日与姐姐签订《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就133.21平方米房屋整体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姐姐于4月领取补偿款后出具承诺书,承诺如第三人主张物权由其承担责任。2022年6月29日,整栋房屋被拆除。

唐女士认为自己出资加建的约140平方米二层未获任何补偿,遂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中,街道办抗辩:房屋登记在唐女士父亲名下,搬迁中已认定权利人为其姐姐;唐女士证据不足以证明加建面积及合法权利,非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二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首先查明二审询问中街道办的自认事实:街道办明确认可唐女士加建了部分建筑,且该加建部分与老房于2022年6月29日同一天被拆除;但不认可加建面积,认为加建部分未取得建房手续、不应补偿。

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定:唐女士作为加建部分的出资人,与街道办拆除该加建部分建筑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

关于一审裁定的错误,二审法院指出:加建部分的具体面积、是否取得建房手续、应否纳入补偿范围等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应由人民法院通过开庭举证、质证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在受理阶段即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唐女士非适格原告,混淆了原告主体资格与实体胜诉标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南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规则要点: 原告资格采"利害关系"标准,不要求原告对被拆房屋享有完整物权或登记权利;出资加建人对加建部分享有实际权益,加建部分同日被拆的即具有利害关系;加建面积、合法性、补偿标准属实体审理问题,受理阶段不得以此驳回起诉;行政机关在二审中对加建事实及拆除事实的自认,直接锁定利害关系。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农村家庭中子女出资加建房屋被一并征收拆除的,应把握三项实务要点。第一,出资证据完整留存。父母老房翻新、火灾后修复、子女出资加建的,应签订家庭内部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数额、建成后权属划分;建材采购票据、施工付款凭证、维修前后影像资料均须妥善保管。第二,原告资格与实体胜诉分层主张。起诉时只需证明对被拆房屋一部分有实际投入、实际权益且该部分被拆即可,加建面积多少、有无手续、应否补偿,留待实体审理阶段解决;一审以"非登记权利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重点提交出资凭证、家庭协议、摸底测绘表及行政机关认可加建事实的笔录。第三,签约主体并非唯一权利主体。街道办仅与户主、兄弟姐妹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影响其他出资权利人另行主张;协议中"第三人主张物权由签约人承担"的承诺,系签约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实际出资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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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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