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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长期不履行,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以"未盖章""另一处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为由拒绝交付安置房,是否构成违约?行政协议中工作人员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内容是否因其他房屋是否纳入征收而受影响?本案一、二审对此作出明确回答。

一、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附补偿安置方案后,委托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镇政府具有征收实施主体资格;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系履行征收职责的职务行为,协议法律后果由镇政府承担,协议虽载明甲方为市住建局但该局未实际参与实施的,不影响协议效力;协议合法有效且已拆除房屋未获安置的,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不得以"另一处房屋被排除在征收范围外"为由拒绝履行已生效协议项下的独立安置义务。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行政协议履行)
  •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某先生)
  • 争议标的:2019年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
  •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镇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继续履行协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事实

某先生系江西省某市大城镇某村下位自然村村民,在该村两处拥有房屋:一处临路主房为砖混结构约90.06平方米,附房约55.92平方米;另一处位于村背,为三层主房约370平方米及附房约66.7平方米。

2019年3月,当地启动蓝城桃花源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四个村委会12个村小组,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征迁户约600户。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附补偿安置方案,明确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每幢四层、每栋户型约450平方米;以主房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多处主房合并计算,主房面积675平方米以内只能选择一幢。

2019年3月7日,某先生作为被征收人,与镇政府两名工作人员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临路主房实测90.06平方米、附房55.92平方米,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约450平方米整幢安置房一幢;协议同时约定,征迁范围内另有其他主房面积的今后累加计算、不再另行立户。2019年3月25日,某先生临路主房被拆除。此后四年,约定的整幢安置房始终未交付。2021年5月,市政府另行通知:将某先生另一处约370平方米三层主房排除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外。某先生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镇政府是否为适格履约主体、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能否因另一处房屋被排除征收而不再履行。

关于协议性质与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属典型行政协议,某先生作为被征收对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附补偿安置方案,委托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具体实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镇政府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先生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征收职责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镇政府承担;协议虽载明甲方为市住建局,但该局并非方案确定的征收部门,亦未实际参与实施,属于错列当事人,不影响协议本身效力。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某先生临路主房2019年3月即被拆除,至今未获完全安置,镇政府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关于"另一处房屋被排除征收"的抗辩,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仅对临路约90.06平方米主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作出约定,明确选择约450平方米整幢安置房一幢,并未约定选择120平方米洋房安置房;另一处约370平方米三层主房已被市政府决定不纳入征收范围,退一步讲,即便今后累加计算,也不影响镇政府对已拆除约90.06平方米房屋对应的补偿安置义务。镇政府以另一处房屋未纳入征收为由拒绝履行已签协议项下的安置义务,不能成立。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协议履行的相关规定,判决:镇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继续履行其与某先生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驳回某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要点:行政协议中"工作人员签字即视为单位行为",不得以"未盖公章"抗辩主体不适格;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内容独立有效,其他房屋是否纳入征收不构成拒绝履行的理由;房屋已拆除而安置房长期不交付的,被征收人可径行起诉请求继续履行,不必等待行政机关主动履约。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遭遇长期不履约,应把握三点。其一,协议原件务必留存,协议中"选择什么户型、多少面积、何处安置、何时交付、过渡费标准"每一条都是日后主张履行的依据,复印件、照片在诉讼中证明力弱于原件;其二,被告选择要准确,签字人虽为镇政府工作人员,但可结合征收方案、委托实施文件、过渡费发放记录等证据锁定镇政府为实际征收实施主体,避免被"协议上写的是住建局"误导而告错对象;其三,抗辩理由逐项击破,行政机关常以"另一处房屋未纳入征收""面积不够安置房标准"等理由推诿,法院通常认为已签协议项下义务独立有效,其他房屋是否征收不影响本案履行,被征收人可在庭审中重点强调协议文义与已拆除事实。判决继续履行后,镇政府仍不交付安置房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渡期超过协议约定的,还可另行主张逾期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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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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