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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判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地拆迁领域常见的履职之诉类型。这类案件不像强制拆除违法之诉有明确的事实行为,也不像补偿决定之诉有一份书面处分,其核心在于查明"征收是否依法启动、当事人是否属于补偿安置对象、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一审在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未充分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的,二审应如何处理?本案二审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裁判要旨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中,征收土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土地承包及宅基地权属证明、补偿协议签订情况、补偿款支付及安置房交付情况等基础事实,均须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旨在将未查清的事实重新放回一审程序,通过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补充调查证据,避免当事人因一审事实认定偏差而直接承受不利后果。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上诉人一方(孔女士)
  • 争议标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任楼村土地征收中,孔女士主张的安置补偿职责履行
  • 审结方式: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案件事实

孔女士系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任楼村村民。在当地推进城市化建设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孔女士认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一直没有得到落实,遂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管委会依法履行对其的安置补偿职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孔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在征收范围认定、当事人权益基础、行政机关是否已履行补偿职责等关键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情况进行审查。

关于征收范围与权益基础,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结合征收土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登记的土地承包和宅基地权属材料,查明孔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哪些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孔女士本人在其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对上述基础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须经二审审查判断。

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不能仅凭行政机关单方陈述,而应综合审查是否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支付补偿款、是否交付安置房、是否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等客观事实;一审在这些关键事实尚未查清、证据未充分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认定一审判决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征收范围、权益基础、是否已履行等关键事实重新开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裁判规则要点: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做没做、做到哪一步",须以征收批复、公告、权属证明、补偿协议、付款凭证、安置房交付记录等客观证据为基础;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发回重审为当事人重新打开实体审理通道,当事人应在重审举证期限内补充提交关键证据。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应把握三项实务要点。第一,被告主体精准锁定。起诉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查明发布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可直接列为被告。第二,权益基础材料备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户口本、村委会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分户协议等,是证明当事人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的基础证据;材料不齐的,应在起诉前通过信息公开、村委会调档等方式补齐。第三,对一审判决的二审策略。一审判决对征收范围、是否已履行等关键事实认定不清的,应及时上诉,重点围绕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展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应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补充提交征收批复、公告、权属证明、付款凭证、安置房交付记录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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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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