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方可直接办理注销。补偿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尚未落实到位的,政府向登记中心发函称"补偿已全部到位"并要求注销房产证,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函件中涉及原告的内容。
一、裁判要旨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是征收补偿决定已生效且补偿落实到位。补偿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后,政府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以"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补偿已全部到位"为由要求注销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的,该发函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判决撤销该函件中涉及被征收人的注销内容。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登记)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谢先生、崔女士)
争议标的: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函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撤销注销函中涉及原告的内容
三、案件事实
谢先生、崔女士系夫妻,在保定市莲池区双胜街拥有一处合法平房,持有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8月,区政府作出双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谢先生夫妇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2年7月8日,区政府向谢先生夫妇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日下午,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谢先生夫妇不服补偿决定,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3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6行初292号行政判决,以估价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补偿决定及维持复议决定。
然而早在2022年7月25日,即补偿决定被撤销前,区政府已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关于办理双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函》(莲政函〔2022〕189号),称"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补偿已全部到位、地上房屋已全部拆除完毕",要求办理包括谢先生夫妇在内的14户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2022年8月,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谢先生夫妇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谢先生夫妇遂提起本案诉讼。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注销。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已因主要证据不足被生效判决撤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先生夫妇的房屋征收补偿已经到位。
区政府作出的189号函中关于谢先生夫妇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征收补偿已到位"的表述证据不足,该函中关于要求办理谢先生夫妇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的部分依法应予撤销。法院据此判决撤销189号函中涉及谢先生夫妇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的内容。
五、法律启示
本案对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注销登记环节具有重要规范意义。第一,注销房产证是征收程序的"最后一环",其合法性依附于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第二,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征收补偿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动摇,任何基于"补偿已到位"假设的注销函件均丧失事实基础;第三,当事人对注销函件不服的,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不必等待补偿问题的最终解决。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遇到房产证被发函注销、被登记中心公告作废的,应当立即起诉撤销该注销函;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征收部门应当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应跟进重新补偿的进度,防止"注销已撤销、补偿仍悬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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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