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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征收补偿决定迟延五年作出,法院确认违法并判令支付迟延利息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实施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被拆除后补偿款长期未付、补偿决定迟至拆除五年后方才作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迟延履行期间是否应当支付补偿款利息?大棚内经济作物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何种条件下发生转移?本案二审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

一、裁判要旨

征收决定作出后,区政府依法负有及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经生效判决责令限期履行补偿职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区政府迟至拆除五年后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构成严重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确认违法;因迟延履行导致补偿款被长期占用的,应自地上附着物拆除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大棚内经济作物损失的举证责任转移,须以行政机关原因致当事人无法举证为前提;征收启动早、拆除时间晚,当事人具备充分举证条件的,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及行政补偿)
  •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上诉人一方(王先生)
  • 争议标的:旅顺口区202轻轨配套工程征收中6个卷帘钢架温室大棚的补偿及迟延利息
  • 审结方式: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判项,责令区政府30日内支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补偿款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事实

2010年11月,王先生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温室出让协议》,承租农业园A区2至7号共6个温室大棚,占地面积5660.5平方米,承包期30年;协议约定遇国家或集体征占由征占方赔偿。

2011年,大连市旅顺口区启动"202轻轨配套工程"征收,区政府当年印发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对竹木大棚、钢筋大棚、温室、卷帘机钢架温室、管护房、机井等分别定价。

2016年10月,村委会发布《告知书》,要求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动迁户限期签约领款、搬离。2016年10月12日,王先生的6个卷帘钢架温室大棚被拆除,相关地上物补偿款一直未予支付。

此前,王先生曾于2018年另案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承包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2019年王先生邮寄《补偿申请书》未果后提起履职之诉,2020年1月大连中院一审判令区政府60日内履行补偿职责,辽宁高院二审维持。

在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区政府方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距大棚被拆除已逾五年。王先生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补偿决定系区政府为履行生效判决而作出;其未在60日内自动履行、经强制执行才作出,构成程序违法;但补偿标准与当年统一文件一致,补偿事项经调查表、评估表印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2021年10月8日《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三项争议焦点展开。

其一,关于补偿标准。二审法院认定,征收行为2011年即已实施,区政府以当年统一文件为补偿标准依据并无不当;补偿事项经调查表、评估表印证,标准与文件一致,二审对此不予调整。

其二,关于举证责任转移。上诉人主张区政府拆除时未对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清单交当事人签字,致当事人无法举证,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举证责任应转移。二审法院认为,大棚内经济作物损失上诉人未能举证;且征收2011年启动、大棚2016年才拆除,当事人完全具备举证条件,不存在因行政机关原因致其无法举证的情形,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不成就,不予支持。

其三,关于迟延履行及利息。二审法院明确,区政府应及时作出补偿处理,其迟至2021年10月才作出补偿决定,属严重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因迟延履行期间补偿款被长期占用,区政府应自大棚拆除之日即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补偿款利息。

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判项;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补偿款利息;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要点: 经生效判决责令限期履职、经强制执行方作出补偿决定的,构成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应确认违法;迟延履行期间补偿款被占用的,利息自拆除之日起算而非自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大棚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转移以"行政机关原因致无法举证"为前提,征收启动早、拆除晚、当事人有充分举证时间的,不发生转移。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地上附着物被长期拖延补偿的案件,应把握三项诉讼策略。第一,履职之诉先行、补偿之诉跟进。大棚、房屋被拆后补偿款长期未付的,应先邮寄《补偿申请书》,行政机关不答复即提起履职之诉,由法院判令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利息主张独立成项。迟延履行补偿职责本身即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可在确认补偿决定违法之诉中一并主张自拆除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参照央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因补偿本金数额大小而受影响。第三,物品损失举证责任转移有严格条件。征收公告发布至拆除之间时间较长、当事人具备拍照录像条件的,大棚内经济作物、屋内物品损失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举证;应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即对地上附着物、种植物、屋内物品拍照录像、留存购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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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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