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法定的征收审批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直接通过权属确认决定将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考虑到土地已出让、第三方已开发建设等公共利益因素,复议机关通常作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本案即为集体土地"被国有化"的典型复议案例。
一、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应当经过法定征收程序;行政机关未提供征收批准证明材料,直接作出《确权决定》将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鉴于土地已出让并由第三方开发建设、撤销将损害公共利益的,复议机关确认该《确权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土地权属确认决定)
审理机关: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申请地位:申请人一方(某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争议标的:30.825亩集体土地被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决定
审结方式:行政复议确认《确权决定》违法(不撤销)
三、案件事实
某村位于河南省某市石佛寺镇,村集体30.825亩集体土地位于镇中心。2001年,镇政府规划建设"玉文化中心广场",占用该村和邻村部分土地,当年镇政府向村里拨付了一笔"地皮款",广场随即建成使用。但二十多年间,该地块始终未办理法定征收审批手续,土地性质在法律上仍为集体建设用地。
2022年12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地块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2023年1月16日,县政府作出《关于确定石佛寺镇中心广场土地权属的决定》,将该30.825亩土地直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镇政府。2023年1月18日,县政府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023年3月,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将该地块出让给一家置业公司,受让人已进场开发建设。
2024年初,村集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现: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未对该地块进行征收,无相关征地资料"。村集体进一步通过另案复议决定,才得知县政府《确权决定》的存在。2024年7月31日,村集体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确权决定》并责令限期将土地确归村集体。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复议机关认为:
第一,村集体过半数村民签字同意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确权决定》未告知救济渠道,村集体2024年3月通过另案才得知决定内容,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确权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土地原属集体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应当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县政府未能提供案涉土地被依法征收的证明材料;其作出《确权决定》所依据的地方性规定,适用前提是"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等情形,县政府亦未能证明案涉土地符合上述条件。
第三,考虑到《确权决定》作出后,案涉地块已通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出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已进场开发建设,后续用途仍为广场用地配套商业及停车设施,撤销《确权决定》将给第三方权益、区域综合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失,故不宜撤销,但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县政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确认县政府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确权决定》违法。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村集体与村民应当高度关注本村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动态:一是定期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征地批文、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权属登记、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二是发现本村集体土地被"未征先转""未征先让"的,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三是即便土地已经出让、开发建设,仍可以通过确认违法之诉,推动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保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集体土地维护权益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专业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统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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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