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告知救济途径等法定程序。以重点项目工期紧、补偿款已支付、当事人已另行选宅基地等为由跳过法定程序径直拆除房屋的,构成程序违法,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
一、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及救济途径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因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违法。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于先生)
争议标的:焦平高速项目征地范围内宅基地房屋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案件事实
于先生系禹州市鸿畅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2年10月,自然资源部作出批复,同意焦作至平顶山高速公路新密至襄城段(许昌市段)工程建设用地,于先生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于先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9月5日,镇政府在未与于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书面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镇政府辩称拆除前已电话通知于先生女儿、已将补偿款打入于先生账户、于先生已通过抓阄选定新宅基地,拆除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于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审理。
法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方式、时间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镇政府实施拆除前未履行上述催告程序,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亦未告知于先生救济途径。其关于补偿款已支付、当事人已选新宅基地、项目工期紧张等抗辩,均不能替代法定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据此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五、法律启示
本案对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项目征地中的强制拆除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第一,重点项目工期再紧,也不能跳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第二,补偿款打入账户不等于补偿安置落实,更不能替代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当事人另行选定宅基地不构成对强制拆除的同意,不能作为合法化抗辩。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被征地农民遭遇未签协议即被拆房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及时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违法之诉;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行政赔偿,就房屋价值、屋内物品、装修、临时安置过渡费等逐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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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