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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行政复议期间厂房被强制拆除,法院确认违法并责令政府限期处理补偿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圣运律师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据以拆除的限期拆除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的,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损失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弥补,人民法院可责令征收实施主体报请区政府作出处理。

一、裁判要旨

据以强制拆除的限期拆除决定已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确认违法;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且当事人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宜由征收实施主体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补偿程序对土地及厂房补偿作出处理。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及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诉讼地位:原告一方(某食品加工厂)

争议标的:行政复议期间被强制拆除的厂房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确认拆除违法,责令60日内报请区政府处理征收补偿,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三、案件事实

该食品加工厂位于海港区南大寺村,1996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023年5月25日,镇政府送达限期搬离催告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次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食品厂不服,于2023年6月8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当日立案并于次日向镇政府送达复议文书。镇政府不顾复议尚未作出,于2023年6月10日将厂房强制拆除。2024年1月,法院另案判决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并撤销区政府维持该决定的复议决定。此外,2023年3月区政府已公布征地补偿方案,食品厂土地及厂房在征收范围内。食品厂诉请确认拆除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60万余元。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其一,限期拆除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镇政府据此实施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确认2023年6月10日拆除行为违法;其二,食品厂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案涉建筑物的合法性;其三,案涉土地及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宜由镇政府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依法弥补损失,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历史原因对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
裁判规则要点:行政复议期间强制拆除属重大程序违法;"以拆违代征收"不能成立,征收范围内的厂房应回归征收补偿程序;确认违法与责令报请补偿处理可一并判决。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面临"以拆违促征收"的企业应把握三点。一是证据先行,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纳税凭证等是证明厂房合法性的核心文件,务必成套留存;二是及时启动程序,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政府实施拆除的,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并起诉确认违法;三是主张路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的,应同步要求纳入征收补偿程序,而非仅按违建拆除处理。判决责令报请补偿后,企业应跟进区政府的处理进度,补偿仍不合理的可继续通过复议、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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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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