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项目已经获批,也不能绕过法定程序直接清除地上附属物
当事人承包的3.03亩土地被纳入某建设项目征收范围。
在双方尚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15日组织人员对土地上的蔬菜大棚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理、推平。
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涉案土地因公共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征收,行政机关仍然必须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等法定程序。在补偿问题尚未解决、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地上附属物进行推平,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15日强制推平当事人承包土地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当事人:杨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案件类型: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0811行初x号
涉案土地:3.03亩
强制清除时间:2023年8月15日
最终结果: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推平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系当地村民,在涉案土地上从事蔬菜种植,并建设有温室大棚等地上设施。
后来,因某建设项目需要,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涉及占用当事人土地3.03亩,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砖混结构、棚、温室大棚、压水井、机井、果树等。
2023年1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征收涉案区域部分集体土地。
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清理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曾对当事人的土地、附属物以及青苗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相关调查、清点材料。
街道办事处主张,按照当地征收补偿标准核算,当事人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为499038.07元,相关补偿费用已经拨付至街道办事处账户,等待当事人领取。
但问题在于,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并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在补偿问题尚未通过协议等方式解决的情况下,2023年8月15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当事人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进行清理、推平。
当事人认为,征收土地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清除其地上设施,在补偿安置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推平大棚及其他附属物,已经侵害其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制推平行为违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认为,涉案土地已经依法纳入征收范围,相关征收程序也已经开展。
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相关公示照片等材料,用于证明征收程序已经实施。
同时,街道办事处还提交了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表、清点划价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地上附属物已经完成调查,并已经按照相关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街道办事处据此认为,其实施清理行为具有征收工作的事实和政策依据。
而当事人一方则认为,征收项目获批与行政机关能否直接实施强制清除,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即便土地已经依法批准征收,如果补偿安置程序尚未依法完成,行政机关也不能简单以“项目建设需要”为由直接推平土地上的设施。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相关征收工作。
对于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行政机关已经取得可以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的权力。
行政机关实施相关强制行为,不仅需要有征收项目作为基础,还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本案中,涉案土地确实因建设项目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
但是,法院注意到,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需要清除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法院认为,即使因为公共建设项目需要清除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行政机关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在尚未解决补偿问题、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强制清除方式。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未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就对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推平,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该推平行为应当依法确认违法。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确认某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15日强制推平当事人位于涉案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判决的核心结果是确认强制推平行为违法,并不是在本案中直接判决补偿金额。
虽然街道办事处主张相关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已经核算并拨付至其账户,但判决并未据此直接确定当事人最终应获得的具体补偿金额。因此,不能将本案表述为“法院判决政府赔偿499038.07元”。
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个非常常见的认识误区就是:只要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进场清理房屋、大棚以及其他地上附属物。
实际上,征收批准与具体实施强制清除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征收项目依法获批,只能说明相关征收行为具有相应的批准基础,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过补偿安置程序就直接清除被征收人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土地已经取得相关征收批准,但当事人与街道办事处并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仍然需要依法处理补偿安置问题。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能简单跳过法定程序,直接组织人员将大棚等地上附属物推平。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当特别注意保存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调查登记材料、评估材料、补偿协议以及现场拆除视频等证据。
本案中,当事人提交了强制推平前拍摄的视频、强制推平现场视频以及推平后报警出警现场视频。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也明确认可相关拆除行为确由其实施。相关证据为法院认定强制推平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征地拆迁过程中,即使土地已经依法获批征收,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跳过补偿安置程序直接强制清除房屋、大棚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对于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程序。面对强制清除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固定现场视频、照片、征收文件、补偿材料以及行政机关实施行为的相关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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