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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责令限拆决定尚在另案诉讼中、行政机关未催告未作强制执行决定即径行拆房,法院确认拆除违法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当事人已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能否在诉讼尚未作出生效裁判前,径直对涉案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未依第三十七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依第三十八条送达相关文书的,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本案一审对此作出认定。

一、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事先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方可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之后方可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尚在另案诉讼中、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未履行催告程序、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送达催告书及强制执行决定书,径行对涉案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违反法定程序;鉴于强制拆除系事实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被拆除人一方(何女士,1982年生,柳南区太阳村镇文笔村村民)
  • 争议标的: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4月25日对案涉建(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执法局负担

三、案件事实

何女士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文笔村上龙汶二屯村民,在本村131号东南侧约45米处建有房屋一处。因当地河西农产品交易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1月14日,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001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何女士的救济路径几经反复:2019年12月,其先以柳州市公安局为被告起诉行政不作为,被裁定驳回;2020年6月,其以柳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以其拒绝变更被告为柳南执法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1年1月25日,何女士以柳南执法局为被告,就001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审理期间,柳南执法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案涉建(构)筑物径行实施强制拆除,拆除前未进行催告、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向何女士送达任何文书。柳北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就前述限拆决定诉讼作出(2021)桂0205行初9号判决,以执法局"适用无主建筑程序不当"为由,确认001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何女士遂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2021年4月25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首先审查适格被告。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行终242号行政裁定,柳南执法局系本案适格被告;关于001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已由(2021)桂0205行初9号行政判决以"适用无主建筑程序不当"为由确认违法,前案认定结果在本案中予以援引。

关于拆除行为职权基础,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柳南区政府相关批复,柳南执法局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确享有强制拆除职权;职权存在并不意味着程序可以省略。

关于拆除程序,法院严格对照《行政强制法》逐项审查:依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陈述申辩权;依第三十七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第三十八条,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柳南执法局在实施2021年4月25日强制拆除前,既未送达催告书,未听取陈述申辩,亦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整套法定程序全部省略。且拆除时001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正处于另案诉讼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本应等待诉讼终结、执行基础确定后再行评估。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案涉建(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柳南执法局负担。

裁判规则要点: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诉至法院后,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原则上应等待生效裁判确定执行基础,不得在诉讼未决期间径行实施强制拆除;即便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也必须完整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的法定链条,任一环节缺位即构成程序违法;事实行为拆除不具可撤销内容的,法院作确认违法判决。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当事人,应把握三点。其一,及时起诉限拆决定本身,本案中法院认定执法局"适用无主建筑程序不当"——房屋有明确建设者、实际居住人,行政机关却按无主建筑程序处理,属独立的违法事由;起诉时应围绕限拆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选择全面主张。其二,被告选择务必准确,本案何女士先告公安不履责被驳回、再告区政府被以拒绝变更被告为由驳回起诉,前后耗时近两年;收到限拆决定书后第一时间看清作出机关盖章,以作出机关为被告。其三,拆除过程中同步固定证据,若行政机关在限拆决定诉讼期间径行拆房,应立即对拆除现场拍照录像,并及时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未催告、未送达强制执行决定这类程序违法,几乎必然获得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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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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