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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胜案:评估机构选定早于公告满十日、初评公示未定期限、住改非认定事后才送达,法院撤销补偿决定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评估机构选定时间距征收决定公告不足十日、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未明确公示期间即出具分户报告、改变房屋用途(住改非)认定结果在补偿决定程序启动后才送达被征收人,这三项程序瑕疵是否分别构成独立的撤销事由?三项瑕疵叠加后,补偿决定应整体撤销还是责令补正?本案一审对此作出认定。

一、裁判要旨

评估机构依法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协商不成的,方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公告未满十日即以"清点统计选择评估机构意向表"方式径行确定评估机构的,违反法定选定程序。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依法应在征收范围内明确公示期间,公示期满并安排注册估价师现场说明后,方可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时未载明公示期间、公示仅七日即出具分户报告的,程序不当。改变房屋用途认定结果依法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完成并送达;补偿决定程序已经启动后才送达住改非认定结果告知书的,剥夺被征收人对关键面积认定的陈述申辩机会,程序违法。三项程序违法叠加,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补偿决定应予整体撤销。

二、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 诉讼地位:被征收人一方(陈女士,1966年生)
  • 争议标的:平湖市政府2022年6月25日作出的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审结方式:一审判决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政府负担

三、案件事实

陈女士系浙江省某市当湖街道松枫新村143号房屋产权人,房屋经测绘为四层加屋顶结构。

2021年10月2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陈女士房屋位于征收红线内。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43.68平方米,另有自搭建约132.6平方米不予认定,另有约14.44平方米认定为"住改非"。分户评估报告载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4,187,741元。

公告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6日即以清点统计选择评估机构意向表方式,经公证现场开箱唱票确定评估机构,此时距公告发布仅八日。2022年1月13日,评估机构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但公示材料未载明公示期间;公示七日后,即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因陈女士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2022年5月31日市住建局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2022年6月6日,市政府向陈女士送达《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稿》,同日才送达住改非认定结果告知书;2022年6月25日,市政府正式作出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三套现房。陈女士认为补偿决定三项程序均违法,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法院围绕三项程序问题逐项审查。

关于评估机构选定,法院援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认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才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确定。本案征收决定2021年10月29日公告,协商期间应延续至11月8日届满;房屋征收服务中心11月6日即通过清点统计意向表方式径行确定评估机构,公告未满十日即剥夺被征收人协商机会,法院予以指正。

关于初评公示,法院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认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明确公示期间并安排注册估价师现场说明,公示期满后方可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本案初评结果2022年1月13日公示时未确定公示期间,公示仅七日即出具分户报告,程序不当。

关于住改非认定结果送达,法院认定,对征收范围内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完成的事项。本案市住建局2022年5月31日已经报请市政府启动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市政府迟至2022年6月6日——即补偿决定程序启动之后——才向陈女士送达住改非认定结果告知书,认定送达与补偿决定程序顺序完全颠倒,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作出前无从对该项关键面积认定提出陈述申辩,程序违法。

综上,被诉6号补偿决定在三个环节均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市政府2022年6月25日作出的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政府负担。
裁判规则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审查应建立"时间轴"方法——把征收决定公告日、评估机构选定日、初评公示日、分户报告出具日、住改非认定送达日、补偿决定报请日、补偿决定作出日依次排列,任一节点顺序颠倒或期间不足即构成独立撤销事由;三项程序瑕疵叠加时,补偿决定应整体撤销而非责令补正。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把握三点。其一,建立程序时间轴,从公告之日起逐项记录评估机构选定会议、初评公示、分户报告送达、住改非认定告知等关键日期,任一节点顺序颠倒或期间不足即构成独立撤销事由。其二,重点盯住住改非、未经登记建筑等"面积加减项",这类认定直接影响补偿总额,依法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并送达;若拖到补偿决定程序启动后才告知,等于剥夺被征收人申辩机会。其三,评估机构选定阶段积极参与,公告后十日内主动提交协商意见、参与投票,行政机关在协商期未满即"抢跑"选定机构的,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重作时仍须遵守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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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1-0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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