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征收主体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单方处分。作出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等履行调查认定程序;仅按区片综合地价一算了之、与早年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不符的,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可依法撤销并责令重作。
一、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前,未依法对补偿决定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认定,仅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补偿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审理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
申请地位:申请人一方(李先生、李先生)
争议标的:县政府按49500元/亩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审结方式:复议决定撤销补偿决定,责令60日内重作
三、案件事实
2014年,当地一地产项目经乡政府招商引资启动。当年开发商与居民签订《土地收储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土地收储方式为"以地抵房",房屋拆迁按市场价赔偿、赔偿装修部分,住房面积按1:1.5比例返还。部分居民已按原协议领取补偿款,李先生兄弟仅领到部分补偿。
2023年12月,二人向县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2024年2月,县政府告知书载明:被征收土地4.82亩,按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9500元/亩给予补偿。二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责令县政府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县政府重作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仍按49500元/亩同一标准计算,未体现原协议约定的还房与市场价赔偿内容。二人再次申请复议。
四、裁判观点与法律适用
复议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认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履行一系列调查认定程序。
本案中,县政府所作补偿决定仅载明对被征收土地按49500元/亩进行补偿,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决定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相应调查与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裁判规则要点:区片综合地价仅是土地补偿费的测算基准,不能替代对土地地类、房屋、附着物的调查认定;早年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是重作补偿决定时应当考量的重要参照。
五、法律启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应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审查。程序上,核查政府是否实地丈量土地、认定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实体上,比对决定标准与早年协议约定、周边同类补偿是否一致。审查发现程序缺失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收费且程序相对快捷;第一次复议责令履行后政府重作仍不合理的,可再次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早年与开发商、村委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务必留存,这是主张"一视同仁、信守契约"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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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