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强拆前委托的测绘成果表未依法送达当事人,赔偿时的惩罚性上浮比例应如何确定?屋内物品因行政机关原因无法举证的,损失由谁承担?安置补偿利益中的停车位使用权等奖励政策,是否应一并兑现?
本案中,陕西省西安市某区王女士的房屋在棚户区改造中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先后诉请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并获支持,强拆行为亦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王女士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一方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房屋及装修损失的惩罚性上浮比例由 10% 提高至 30%,追加一个停车位使用权,并在各项损失基础上酌情增加赔偿一笔,二审赔偿总额约 171 万余元。
原告: 王女士(化名)及其幼子(原审原告)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争议事项: 房屋及装修损失赔偿数额、室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利益、停车位使用权、精神损失与维权费等请求应否支持
案件核心问题: 强拆被确认违法且测绘成果表未送达时,惩罚性赔偿比例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利益应否全额兑现
王女士系西安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建造的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及经营,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 年 6 月,街道办事处以其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房屋属违法建筑,先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并在未给予合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当月强制拆除。
此后,王女士接连取得三场胜诉:《限期拆除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先后被判决撤销;强制拆除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王女士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房屋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利益及精神损失、维权费用、经营损失、利息等。一审法院参照该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会议纪要,判决街道办赔偿房屋及装修损失、室内物品损失,支付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偿等款项,并给予一定面积经济发展用房;对精神损失、维权费、经营损失、利息等请求,以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不予支持。王女士一方不服,提起上诉。
1. 上诉人(王女士一方)诉称: 案涉征收项目没有合法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及会议纪要不具备合法性;其与前夫早年协议离婚、长期各自居住,依法应分户安置;测绘成果表未送达、物品清单系在其不在场时制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物品损失酌定过低;房屋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赔偿;经营损失、赔偿金利息、维权费用均属直接损失,应予支持。
2. 被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辩称: 征收通告虽被确认违法但未被撤销,依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补偿安置方案及会议纪要可作为赔偿依据;上诉人房屋建于集体土地之上,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主张损失没有依据;利息、精神损失、经营损失、维权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对王女士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街道办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赔偿。关于赔偿依据:二审认定,该村因历史存在未批先建、协议离婚分户等特殊情况,征收指挥部形成的会议纪要系针对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专题议定,且村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按方案及纪要签约,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一审以此为裁判依据并无不当;涉案房屋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不存在怠于实施征收补偿的情形,王女士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确定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及装修损失:二审确认一审依据测绘成果表、勘察测量记录表(有王女士本人签字)认定的面积和基础赔偿价格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强拆已被确认违法、测绘成果表未向王女士送达,将赔偿数额由一审上浮 10% 调整为上浮 30%。关于室内物品损失:二审维持一审结合双方视频证据、物品登记清单酌定的数额——强拆时因街道办原因导致王女士无法举证屋内物品的,由街道办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安置补偿利益:二审维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偿及经济发展用房的认定,合并确定为一笔总额超过 100 万元的款项;同时依据该村 2019 年会议纪要"按户享受一个停车位使用权奖励"的规定,判令街道办给予王女士及其幼子一个停车位使用权。
关于否定性评价:二审特别指出,街道办在征收中未及时通知领取、未妥善保管搬离的屋内物品,且在王女士未同意拆除的情况下强制拆房,应当引以为戒;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上述各项损失基础上,酌情增加赔偿一笔款项。
最终,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项后,王女士一方获得赔偿总额约 171 万余元(含房屋及装修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利益超 100 万元及酌情增加的补偿),另获经济发展用房与停车位使用权;精神损失、维权费、经营损失、利息等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二审维持不予支持。
本案是"确认违法—行政赔偿"完整诉讼路径的典型样本,二审判决确立了三条规则:其一,强拆违法叠加测绘成果未送达的双重过错,惩罚性赔偿上浮比例应当提高;其二,屋内物品损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法院结合视频、清单和生活经验酌定;其三,安置补偿利益不仅包括货币补偿,还包括经济发展用房、停车位使用权等权益,应当"应算尽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遭遇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一是诉讼节奏要对——先告撤销限拆、执行决定,再确认强拆违法,最后提起行政赔偿,环环相扣;二是证据要全——强拆前的房屋照片视频、物品清单、测量送达情况都要留存,测绘成果表是否依法送达,直接关系赔偿力度;三是诉求要准——房屋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全部安置补偿利益逐项列明,精神损失、经营损失、利息等能否获赔,以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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