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和补偿主体必须分清。家庭共用的土地房屋,征收时只给其中一方补偿,未获补偿一方的建筑被强拆,该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河北省献县陈大爷与弟弟共同使用1.65亩土地,后分成两块区域分开使用。征收启动后,弟弟那部分签了腾退协议、拿到了安置补偿,陈大爷占用的602.05平方米建筑却始终未获任何补偿,并于2024年6月27日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大爷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韩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献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 陈大爷(化名)
诉讼代理人: 韩磊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献县乐寿镇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争议事项: 补偿主体的认定、强拆的法定程序
案件核心问题: 家庭成员共用土地分别使用、仅一方获得补偿时,未获补偿一方的建筑能否被强拆?
1990年,陈大爷在献县乐寿镇优惠政策倡导下开办企业,与弟弟共同使用原有"献县乐寿工艺制品厂"名义,办理了总面积1.65亩的土地证。后来兄弟俩把地分成两块区域,分开建设、分开使用,几十年来井水不犯河水。
征收启动后,弟弟那部分660.46平方米土地签了腾退协议、拿到了安置补偿;而陈大爷一家占用的602.05平方米建筑,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安置补偿。2024年6月27日,相关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对陈大爷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1. 原告(陈大爷)诉称: 涉案建筑在征收项目中已分别认定使用人、分别评估,征收主体却把全部补偿都支付给弟弟一方,其补偿根本未到位;镇政府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履行催告程序、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实施拆除,程序明显不当。
2. 被告(乐寿镇人民政府)辩称: 征收补偿已按协议支付,拆除行为合法。
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对陈大爷所诉涉案建筑尚未补偿到位;镇政府作为征收项目的实施单位,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履行催告程序、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案涉建筑物,程序明显不当。
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24年6月27日拆除陈大爷所属建筑(建筑面积602.05平方米)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负担。
本案提醒两类人注意:第一,房屋产权和补偿主体必须分清。兄弟、父子共用的土地房屋,征收时一定要各自签协议、各自拿补偿,别让"一家人"三个字把账混了。补偿发到一个人手里,另一个人就可能一分拿不到。第二,没补偿到位,就不能强拆。房屋没补偿、程序没走完,任何强拆都是违法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村民:土地房屋与家人共用的,征收时应要求分别认定、分别签约、分别补偿;已发生补偿只发给一方情形的,可起诉要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或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返还;确认强拆违法后,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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