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哪些法定程序?被告在行政诉讼中逾期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将承担何种后果?诉强拆的起诉期限应从何时起算?
本案中,广东省惠州市某县某镇钟先生从村小组受让返还留用地块建成6层半、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的楼房,2019年3月墙体被拆、2020年7月28日整栋房屋被镇政府拆除。钟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镇政府上诉主张起诉超期、房屋系违建、强拆合法,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被上诉人)钟先生(化名)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惠州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一审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争议事项: 起诉期限起算点;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与镇政府强拆是否同一行为;被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强拆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核心问题: 镇政府逾期提供证据且未申请延期,能否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2017年8月22日,某镇某村小组与钟先生及案外人朱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村小组一块返还留用地块(深16米、宽10米,占地160平方米)转让作建房住宅用地。2017年钟先生开始建房,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共6层半,尚未装修完毕。
2019年3月18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钟先生房屋一楼、二楼周围墙体拆除;2020年7月28日,将整栋楼拆除。另案查明:2019年6月5日镇政府作出《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的决定书》,钟先生不服起诉后,该决定书已被另案判决撤销。
2020年10月16日,钟先生就强制拆除行为向一审法院起诉。法院向镇政府邮寄起诉状副本、证据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的应申请延期。镇政府2020年11月2日签收,迟至2020年12月7日才邮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始终未申请延期举证。
被上诉人(钟先生)辩称: 其一,被诉行为是2020年7月28日的强拆,起诉期限应从强拆发生后起算,而非以2018年责令停止通知、2019年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为起算点,本案未超期;其二,自然资源局处罚与镇政府强拆是两个不同行政行为,作出主体、处罚内容与依据均不同,自然资源局处罚后已交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并非移交镇政府继续处理,镇政府援引的执法权调整文件出台时间亦晚于结案时间;其三,本人不存在违法用地,受让的返还留用地为建设用地;强拆行为无论如何不具备合法性。
上诉人(镇政府)辩称: 钟先生2019年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后未复议未诉讼,2020年7月13日另案起诉拆除决定、本案10月16日起诉均已超过起诉期限;钟先生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房屋,自然资源局处罚程序合法,镇政府经公告、催告后实施强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只审强拆程序而忽略处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强拆合法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起诉期限,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起诉期限,依据行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2020年7月28日拆除、10月16日起诉未超期;关于强拆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施行)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拆除房屋需要公告、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并经事先催告等程序,镇政府逾期提交证据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遂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认为:关于起诉期限,2020年7月28日整栋拆除、10月16日起诉未超过一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强拆合法性,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须以生效行政决定为依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书面催告、给予陈述申辩权并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强拆还应公告且须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及行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且无延期申请,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审确认强拆违法正确,依法维持。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镇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是"逾期举证视为无证据"规则的典型适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十五天举证期限为刚性要求,签收后拖延提交又不申请延期的,法庭上陈述再多亦视同无证据,违法性由此坐实。同时,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与镇政府自行实施的强拆系两个独立行为,主体、依据、程序各自独立,不能相互替代背书。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诉强拆的起诉期限从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期的最长不超过一年,勿被此前其他通知、处罚文件干扰起算点;遭遇强拆应及时起诉,并留意法院向被告送达的举证通知是否被遵守——被告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将直接转化为确认违法的裁判结果。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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