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机关的答复应当覆盖申请人的全部诉求。答复遗漏部分土地、部分请求,是否构成违法?复议机关维持错误答复的,应否一并撤销?
本案中,山东省某市刘先生就两块土地(自有承包地1.763亩及父亲遗留由其使用的0.824亩)申请安置补偿,区政府两次答复均称"不在征收范围",市政府复议驳回。刘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诉至法院。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答复意见,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六十日内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 刘先生(化名)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
争议事项: 安置补偿申请答复是否全面、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案件核心问题: 行政机关答复仅回应一块承包地、遗漏另一块土地,是否属于答复内容不全面,应否撤销并责令重作?
刘先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持有《农业生产大包干责任制合同书》,享有1.763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长期占有、使用父亲遗留的0.824亩土地。2012年至2013年,当地为引进某现代物流城项目发布拟征收公告,拟征约180亩;后该项目未实际实施,地块转而建设商品房项目,实际征收约120亩。0.824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已被清除,1.763亩承包地仍种植树木。
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刘先生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通过答复获知承包地相关的征地批文与补偿安置方案,又申请公开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情况,被告知自己并未获得任何补偿款。2020年7月其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区政府签收后逾期未答复;经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逾期答复违法。区政府随后作出首份答复,称承包地不在征收范围、无法补偿;经刘先生再诉,该答复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法院撤销,并责令六十日内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2021年5月区政府重作答复,仍只针对1.763亩承包地,对0.824亩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应否补偿只字未提;刘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决定驳回其申请,遂引发本案。
原告(刘先生)诉称: 两块土地均与征收相关,0.824亩地上附着物已被清除、地块已实际开发利用;区政府重作答复仍只回应1.763亩,遗漏另一地块,市政府在无征收红线图与承包地范围比对的情况下维持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于理无据。请求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答复意见,责令区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并提交承包合同、信息公开答复、前后两份答复、历次裁判文书、现场照片、地邻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三面地邻土地均被征收、自身土地未获补偿不合常理。
被告(区政府)辩称: 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承包地不在本次实际征收范围内,请求驳回诉请。
被告(市政府)辩称: 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结合社区负责人指证查明:1.763亩承包地位于商品房小区以北,种植树木,未被实际占用;0.824亩土地位于其西侧,地上附属物已清除,社区负责人陈述系因当年拟征收项目而清除。
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涉案答复意见,仅对1.763亩承包地是否应予补偿作出答复,对刘先生占有、使用的原0.824亩承包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是否应予补偿等问题未作答复;区政府在未充分了解原告诉求的情况下径行答复,答复内容不全面,依法应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一并撤销。
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一)项,法院判决:一、撤销区政府2021年5月8日作出的《关于刘先生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意见》;二、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刘先生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区政府负担。
本案确立了一个实用规则:履责申请的答复必须"逐项回应、全面覆盖"。申请人主张几块地、几项请求,行政机关就应逐项调查、逐项答复,挑一块地回应、对其余沉默,属于答复内容不全面,法院可以撤销并责令重作。同时,复议并非终局挡箭牌,复议决定维持或驳回不当答复的,可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起诉、一并撤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项目更换名称不影响对土地实际被征收利用事实的认定,应尽早通过信息公开调取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留存土地现状照片、附着物清除影像、地邻证言,必要时申请法院现场勘验,用完整证据链支撑补偿主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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