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背景下的凌晨强拆,被征收人未能看清拆除主体,起诉阶段能否以征收组织实施机关为被告?一审法院以"被告不明确、无事实根据"不予立案的,二审如何纠正?
本案中,云南省某市古城区周老先生在村集体土地上生活近六十年,建有厕所等生活设施,地块因商业开发项目纳入征收范围而补偿未达成一致;2021年8月10日凌晨,其地上厕所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周老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及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周老先生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原告: 周老先生(化名)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告: 云南省某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古城区某街道办事处
审理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立案受理争议)
争议事项: 征收背景下无法明确具体强拆主体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审不予立案裁定是否正确
案件核心问题: 起诉阶段被告明确与实体审理中适格被告查明应如何区分?以征收主体为被告提起强拆确认之诉应否立案?
周老先生系某市古城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在该块土地上生活了近六十年,土地上修建有厕所等部分生活设施。该地块因商业开发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周老先生与征收方始终未就土地安置补偿达成一致。
2021年8月10日凌晨,周老先生土地上的厕所被相关不明身份人员违法强制拆除。因强拆发生于凌晨,周老先生并未看清是谁拆除的厕所;但其土地现因商业开发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可能存在因征收而强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周老先生认为系区政府及街道办组织并实施了拆除厕所的行为,遂起诉请求确认二者强制拆除其地块上附属设施厕所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周老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区政府及街道办系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在法院指定补正期限内亦未能证明厕所系二被告拆除,亦未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相关材料,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周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老先生)诉称: 强拆行为发生于凌晨,上诉人虽然未看清强拆人员是谁,但强拆的客观事实确实已经发生,且发生在案涉地块因商业开发项目已纳入征收的背景之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征收主体为强拆主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被上诉人(区政府、街道办)在一审阶段的抗辩逻辑: 起诉人不能确定强制拆除厕所的主体,亦未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缺乏明确被告和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具备原告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周老先生的地上附着物厕所被强制拆除,虽然其不能明确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但本案系在征收背景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周老先生以区政府、街道办为明确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可在下一步审理中予以查明,并作出相应处理。
综上,上诉人周老先生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终审裁定:
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起诉条件"与"实体审查":立案阶段只要求被告明确、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并不要求起诉人在起诉时就锁定最终的适格被告;征收背景下强拆主体的查明,属于受理之后实体审理阶段的任务,法院不得以起诉人未能指明具体拆除主体为由拒绝立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遭遇凌晨、夜间偷拆,首先要尽量固定现场证据——拆除时的照片视频、报警回执、在场人员车辆、征收公告与围挡文件,用以证明强拆发生在征收背景之下;一审不予立案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避免因立案门槛被错误抬高而丧失实体救济机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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