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温室大棚的行政赔偿中,原告主张的大棚面积与政府委托测绘报告载明面积相差逾1400㎡,一审未经充分质证即按测绘报告计算赔偿,二审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吉林省某市高先生承包地上的温室大棚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强拆违法;高先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348万余元,一审参照评估判决赔偿部分款项及利息。高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上诉。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直接按测绘报告面积计算赔偿属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赔偿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 高先生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市某镇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赔偿(二审)
争议事项: 温室面积认定、赔偿范围与数额、举证责任分配
案件核心问题: 测绘报告载明面积与原告主张面积悬殊,政府未作合理解释,一审直接按测绘面积定赔是否属事实不清?
高先生家在某区某村承包集体土地,家庭以父亲为代表承包1.24公顷,内部分户后高先生分得0.515公顷,自认建设占地756㎡温室种植。土地位于某新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范围。2020年11月13日,镇政府将温室强制拆除。
高先生先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因镇政府自认实施拆除被裁定驳回;2021年4月30日改以镇政府为被告,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另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已生效。其后高先生提起赔偿之诉,主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温室、树木等各项损失,合计348万余元及利息。
上诉人(高先生)诉称: 大棚非违章建筑,违法强拆应按"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赔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法定项目应在赔偿阶段考虑,多年未补偿应按最新标准;葡萄树、李子树数量符合合理种植密度,政府未充分举证否定数量的应担举证不能后果;律师费、差旅费属合理必要支出;利息应按贷款基准利率;违法强拆应在赔偿基数上上浮30%-50%体现惩戒,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镇政府): 二审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依《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直接损失)及《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参照征收方案、赔偿不低于补偿:两费补偿依法发放村集体分配,不重复支付;温室、人工栽培树木等损失参照评估酌定相应款项;利息以判决确定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算至付清;判决镇政府三十日内赔偿相应款项及利息,驳回其他请求。
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终审裁定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已启动征收的赔偿案件按不低于征收补偿数额确定赔偿,一审该原则并无不当;但上诉人主张大棚756㎡,测绘报告载明2196.52㎡,经二审询问,被上诉人对测绘报告载明面积及报告效力未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一审直接按测绘报告面积计算赔偿数额属于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的关键在举证责任倒置:强拆导致现场灭失后,政府作为拆除实施方有义务固定大棚面积、作物种类数量,其提交的测绘报告若无法说明来源与效力,不能直接作为定赔依据。一审跳过面积争议直接采信测绘数,被二审以基本事实不清纠正。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温室、大棚被强拆后,"先确认违法、再打赔偿"是标准路径;赔偿之诉中原告应先提交承包合同、购苗票据、现场影像、邻里证言等初步证据,因强拆无法精确举证的,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即担不利后果。二审撤销发回属程序性胜利,重审阶段应继续补充面积与作物数量证据,完整提出赔偿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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