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必须具有法定职权并遵循法定程序。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即径行拆除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上海市青浦区某镇周先生的旅馆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其既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未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项,2024年1月9日房屋即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王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金泽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金泽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 周先生
诉讼代理人: 王兰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海市金泽镇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争议事项: 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与程序、拆除主体认定
案件核心问题: 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签订补偿协议即拆除当事人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周先生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经营一家旅馆,房屋系父亲早年购置,持有售房协议、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合法经营多年。房屋被纳入金泽镇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后,周先生既未收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未收到任何拆迁通知。因补偿方案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24年1月2日,征收方开始围挡、封路、断水断电;1月9日,周先生的旅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屋内商业设施设备被搬出后不知所踪。
1. 原告(周先生)诉称: 金泽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公告等任何法定程序,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项即实施强拆,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违法。
2. 被告(金泽镇人民政府)辩称: 涉案房屋系居委会委托相关公司拆除,并非镇政府实施,镇政府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拆除他人建构筑物,应当具有法定职权并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金泽镇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地块开展征收工作,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双方协商未果,有理由相信房屋被拆除是为实现政府征收动迁目的;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和职责。
法院认定:金泽镇人民政府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径行拆除案涉房屋,不具有合法性,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负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征收程序违法案件。"没通知、没协议、没补偿"即被强拆,在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并不少见。强制拆除必须走法定程序,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一样都不能少;未达成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项,政府无权直接拆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确认强拆违法是维权第一步,违法确认之后可以另行主张行政赔偿。现场照片、报警回执、工作人员在场记录等证据务必留存,它们是锁定拆除主体、主张赔偿的关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汇聚资深精英律师,以精湛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与维权保障。
一面面鲜艳的锦旗,凝聚着当事人的感激与信任,更是对我们尽职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褒奖。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0-2026 MOUMOU LAW OFFICE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