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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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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街道办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不答复,法院一审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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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答复?诉讼过程中才把信息提供给申请人,能否免除此前逾期不答复的违法责任?

本案中,四川省某市尹先生因集体土地被征收,于2021年10月向某街道办事处邮寄申请公开本人提交的《户型申请书》及街道办制作的《选购证》,街道办签收后一直未作答复。尹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诉至法院。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 尹先生

  •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 被告: 四川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

  •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 争议事项: 签收申请后逾期未答复是否违法、诉讼中公开能否替代答复义务

  • 案件核心问题: 行政机关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诉讼中才公开相关信息,应否确认不作为违法?

二、案件背景:申请寄出后再无回音

尹先生在某市某街道某村(现社区)拥有合法使用的房屋,因某区域征收集体土地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安置合法性,2021年10月,尹先生通过邮政EMS向街道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申请人向街道办提交的《户型申请书》;2.街道办制作的《选购证》。所需信息为纸质形式,获取方式为邮寄。街道办于2021年10月11日签收,此后未作任何答复。

尹先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户口薄复印件、快递单照片及邮寄过程视频、快递签收网络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主体适格、2021年10月10日邮寄申请、被告10月11日签收但逾期未答复。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记录以及《户型申请书》《选购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诉讼中,街道办将《户型申请书》《选购证》作为证据提交并向原告公开。

三、各方观点与焦点

  1. 原告(尹先生)诉称: 被告2021年10月11日签收申请,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未作任何答复,该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公开《户型申请书》《选购证》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辩称: 原告申请书载明的联系地址为已征地拆迁的原村组地址,客观上无法作为邮寄地址妥投,且寄出地址与联系地址不一致,故未以邮寄方式公开;现已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裁判观点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举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证据采纳。关于法律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告于2021年10月11日签收邮件,签收之日即为收到申请之日,依法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诉讼中被告已将申请公开的《户型申请书》《选购证》向原告公开,责令被告作出答复已无必要;在原告不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判决: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五、圣运律师说法

本案厘清了信息公开不作为之诉的两个要点:其一,签收之日即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刚性起算,联系地址、妥投困难不构成沉默不答的合法理由,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先答复、再核实送达方式;其二,诉讼中补公开不能追溯消除此前的违法状态,原告坚持不撤诉的,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务必通过可追踪的邮寄方式并留存单号、签收记录;法定期限届满未获答复的,可直接起诉确认不作为违法。这份确认判决与公开到手的批文、方案、协议一样,都是后续补偿谈判和诉讼的证据基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0-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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