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能否申请公开同村其他村民的分户补偿情况?第三方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同意公开,是否就一律不能公开?
本案中,福建省某市赵女士的房屋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其申请公开同村多名村民的分户补偿情况表、补偿面积、各项补偿金数额及扩购费减免等材料,市政府以涉及第三方隐私、第三方不同意为由全部不予公开。赵女士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申请行政复议。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泉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 赵女士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申请人: 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 泉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案件类型: 行政复议(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争议事项: 集体土地征收中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公开、第三方意见能否阻却公开
案件核心问题: 以"涉及第三方隐私、第三方不同意提供"为由对分户补偿信息全部不予公开,是否合法?
赵女士在某市某镇某村有一处房屋被征收,因安置补偿问题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2021年11月21日,其通过信函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11月24日收到,申请公开同村5名村民被征收安置补偿涉及的分户补偿情况表、建房平方数及补偿平方数、各项补偿金的数额及名称、扩购费减免情况等材料,以及另外2名村民在房屋拆迁中签署的文件。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向负责征迁日常工作的片区建设指挥部转办,并就是否公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2021年12月25日,相关5名第三方以"涉及个人隐私""其没有权利索取档案"等理由签署确认函,不同意提供。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两人尚未签约、无此人,无相关安置补偿资料;其余信息均为第三方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自行签署的协议资料,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均不同意提供,故不予公开,并告知了复议及诉权。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第12号答复书,重新作出答复,区分处理后将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签收获取。
申请人(赵女士)称: 答复书严重违法。其一,相关二人已完成安置补偿、早已入住安置房,被申请人回复与事实不符;其二,被申请人未出示任何其他村民不同意提供信息的证明材料;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开,请求撤销原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称: 其指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体适格;收到申请后转指挥部核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依法延期答复,第三方均以涉及隐私不同意提供,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泉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是否属于应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虽为集体土地征收,但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申请人作为征收范围内村民,有权知道其他已签约村民的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应当公开。
第二,关于第三方意见的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规定,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使个人隐私权作出必要让渡。分户补偿情况虽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个人隐私,但为保证征收补偿公开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被申请人亦应公开相关分户补偿情况。原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自行撤销原答复书、重新答复,申请人已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本案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分户补偿知情权"的典型案例。核心规则有二:一是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应公开范围,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在这一问题上不应区别对待;二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是绝对阻却事由,复议机关、法院还要实质审查是否真正涉及隐私、公共利益是否要求隐私让渡,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纯隐私信息作区分处理、隐去后提供即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条路径均可选择;即便行政机关在复议、诉讼期间自行纠正并重新公开,复议机关仍可确认原答复违法,将违法性以决定书形式固定,为后续补偿争议保留证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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