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还有没有救济途径?二审能否撤销裁定、把案件送回法庭审理?
本案中,江西省吉安市王先生就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相关事项,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处理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王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上诉。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上诉人: 王先生(化名)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被上诉人: 江西省吉安市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立案受理)
争议事项: 一审不予立案裁定是否正确、本案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案件核心问题: 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查即裁定不予立案是否处理不当,二审应否撤销并指令立案?
王先生系吉安市某县村民,持有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在相关土地事项处理过程中,王先生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先后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提出履责申请,请求针对其主张事项依法作出处理,但争议始终未获实质解决:应明确答复的事项没有答复,应推进办理的问题搁置不前,合法权益悬而未决。
沟通无果后,王先生以两机关为被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该裁定意味着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即被挡在法院门外:既不审查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履职,也不审查申请是否成立、理由是否充分,当事人连陈述主张、提交证据、开庭接受审理的机会都没有。王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王先生)诉称: 一审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处理不当。上诉人就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向被上诉人提出履责申请,与被诉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一审法院管辖,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辩称: 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对王先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不当;王先生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王先生的起诉依法立案受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不予立案"发生在法院受理之前,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它与受理后经审理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同属程序性处理,均不代表实体诉求被否定,当事人都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撤销不予立案裁定并指令立案后,本案重新回到一审法院进入实体审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否判令履职,将由一审法院开庭审查认定。
"不予立案"只是程序性裁定,不等于实体败诉,更不代表诉求不成立,依法可以上诉;二审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撤销裁定、指令立案,把案件送回法庭。履责类案件易在立案环节被以"主体不适格""不属受案范围""无利害关系"挡下,此时应围绕法定起诉条件逐项论证——原告是否与争议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管辖,先跨过程序门槛,实体主张才有机会审理。需要注意,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通常应以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为前提,未经申请直接起诉的,可能因缺少前置环节在立案阶段受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申请履责时务必留存书面申请书、邮寄单号及签收记录、行政机关答复或逾期不答复凭证、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材料,它们既是证明"申请在先、机关未履职"的基础,也是立案阶段证明利害关系的关键;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切勿错过救济窗口。案件被指令立案后,应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该项职责、是否收到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等实体问题继续举证应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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