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圣运专注征地拆迁!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胜案案例

胜案案例

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宅基地动迁遭遇“被合并登记”拒不补偿?圣运律师助力当事人成功撤销违法答复与复议决定
来源:   作者: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合法购买的宅基地和房屋因历史原因或登记瑕疵,常常面临权益被忽视、补偿遭推诿的困境。如果行政机关仅以简单合并登记或他人已受偿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本案中,韩先生与柴女士因不服x高新区管委会对其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不予支持的答复,以及x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圣运律师的专业代理与精准法律论证下,法院最终认定被诉答复及复议决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答复与复议决定,并责令x高新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 韩先生、柴女士


  • 诉讼代理人: 黎雪雁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 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被告二: x市人民政府


  • 审理法院: x市x区人民法院


  •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


  • 争议事项: 宅基地权益认定、合并登记效力、行政补偿职责


  • 案件核心问题: 行政机关能否仅以涉案宅基地与他人院落合并登记且他人已获补偿为由,拒绝向独立宅基地使用权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二、案件背景:1971年合法购买宅基地遭遇征收,安置补偿申请遭拒绝

原告韩先生与柴女士系夫妻关系。1971年12月26日,韩先生合法购买了x高新区某村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地上物包含两间房屋和院子,面积约233平方米),并长期在该处居住。2002年,原告又在东侧合法购买了一处19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持有当地建设土地办公室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2008年9月,因京沪高铁建设需要,原告购买的上述两处宅基地被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相关单位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韩先生独立所有的233平方米宅基地与其母亲吕某的宅基地合并登记为一户,并仅按一宅标准对吕某进行了补偿;另一处195平方米宅基地的部分地上物补偿款也付给了案外人,导致原告应享有的独立安置补偿权益未能落实。

原告于2024年11月向x高新区管委会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x高新区管委会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答复意见,以吕某已获补偿、选址意见书存在涂改等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原告不服,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以高新区管委会无补偿职责为由驳回复议请求。原告遂在圣运律师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方观点与焦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1. 原告诉称:

  • 第一,错误合并登记宅基地,剥夺补偿权利。 原告通过合法交易取得233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从未同意合并登记。吕某从未承认其宅基地包含原告的土地,吕某受偿协议效力不及于原告,被告无权以“已补偿吕某”为由否定原告的独立受偿权。


  • 第二,否定合法《选址意见书》属认定事实错误。 选址意见书虽有名称涂改,但已经核发机关盖章确认,且原始档案完整,不影响效力。被告将其归咎于村委会审批且以涂改无效为由否定合法性,违反证据规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 第三,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市政府以“高新区管委会无补偿职责”为由驳回复议,系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曲解,构成双重违法。


2. 被告高新区管委会辩称:

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院落已由吕某签订实物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该院落已包含原告主张的面积;朱某已就理发店领取货币补偿。高新区管委会并非拆迁人或协议相对方,对原告不具有补偿安置职责,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3. 被告市政府辩称:

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经审查认为村委会已与吕某、朱某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高新区管委会并非协议相对方及文件确定的拆迁人,故不具有补偿职责,市政府依法作出驳回复议决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四、法院裁判观点:被诉答复与复议决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

x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查核心问题是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补偿行为是否合法。

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合法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时相应的安置补偿对象除本村村民外,非本村村民、原本村村民在符合文件规定条件情况下亦享有获得安置或补偿的权利。原告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主张涉案233平方米宅基地及房屋系其合法购买取得,其对该宅基地房屋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

被告高新区管委会虽然主张涉案233平方米宅基地院落连同吕某的宅基地合并属于一户并已向吕某全额安置补偿,但对其以上认定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或依据予以证明。故本案被诉答复依法构成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五、裁判结果与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撤销被告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答复意见》;



  2. 撤销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 责令被告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原告韩某、柴某涉案安置补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认为: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对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进行全面、客观的实质审查,保障合法房屋所有权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独立受偿权和补偿权益。不能简单地以户籍合并登记、缺乏充分证据或他人已受偿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安置补偿职责。同时,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圣运律师和圣运律所无需脱敏)。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判决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09-28     15

律师推荐 Lawyer Recommendation

汇聚资深精英律师,以精湛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与维权保障。

锦旗墙 Banners

一面面鲜艳的锦旗,凝聚着当事人的感激与信任,更是对我们尽职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褒奖。

<
>
本网站所载律师个人信息及案例内容仅供公众了解本所律师专业领域与执业背景之用,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办理结果的承诺。具体法律事务请以与本所律师的当面咨询及签署的委托合同为准。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81111763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安置房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