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应得的数额。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实际应赔数额的,能否诉请撤销?
本案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园艺公司的花卉苗木因工程建设被清场,街道办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应赔数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张小华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原告: 珠海市某园艺公司(化名"运升园艺")
诉讼代理人: 张小华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珠海市香洲区某街道办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责令作出赔偿决定)
争议事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额、补偿决定合法性
案件核心问题: 街道办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应赔数额,应否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珠海市某园艺公司在香洲区经营花卉苗木种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可观。因梅溪水厂进出厂管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香洲区人民政府发布《用地清场通告》,对项目范围内的用地进行清场,明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珠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园艺公司的花卉苗木在清场范围内,损失不小;而街道办随后作出的补偿决定,数额明显低于实际应赔数额,让公司负责人彻底坐不住了。
1. 原告(园艺公司)诉称: 清场导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毁损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街道办对清场后的青苗未尽合理保管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街道办至今未支付赔偿款,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应当赔偿。
2. 被告(街道办)辩称: 补偿决定系依程序作出,补偿数额符合当地规定,不存在明显偏低情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街道办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所应赔偿的数额,应予撤销。鉴于双方对青苗数量、种类、价值、损坏原因、主观过错等争议较大,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行政赔偿问题宜由街道办先行处理。
终审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3. 责令街道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先给个低补偿决定,不同意再耗着你",这是征收补偿里最常见的套路之一。请记住一个原则:补偿(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应得的数额。凡是政府给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应赔数额的,都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青苗清场不是"给你多少算多少",而是"该赔多少就得赔多少"。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青苗、苗木被清场,损失要结合清点记录、视频资料、评估报告等证据综合认定,对清点数量有异议要尽早提出、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判决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后政府迟迟不办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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