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又以"违法建设"为由自行撤销,是否就可以不再补偿?
本案中,广西钦州市某综合厂15间商铺因旧城区改建被纳入征收范围,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又以房屋属"违法建设"为由作出撤销决定,此后补偿再无下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合厂经营者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刘伟涛、孙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钦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钦州市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向综合厂履行补偿职责。
原告: 钦州市某综合厂(经营者陈女士,化名"陈阿婆")
诉讼代理人: 刘伟涛、孙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履行补偿职责)
争议事项: 撤销补偿决定后是否仍需补偿、违法建设认定与补偿的关系
案件核心问题: 政府撤销自己作出的补偿决定后,是否仍负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职责?
陈女士在钦州市钦南区经营一家综合厂,名下15间商铺经营多年。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商铺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收回。2023年12月,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久后,政府又以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作出撤销决定,将之前的补偿决定撤销。
撤销之后,政府再无下文:房没了,补偿也没了。
1. 原告(综合厂)诉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政府撤销补偿决定后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政府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2. 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辩称: 涉案房屋经认定属"违法建设",相关补偿决定已依法撤销,不存在继续补偿的问题。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补偿决定后,至今仍未完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的补偿职责。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原则,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补偿职责。
法院判决:钦州市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向综合厂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案件受理费由钦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撤销≠不赔"。征收方常见的操作是:先出一个补偿决定,被质疑后以"违建"等理由把决定撤销,以为撤了就一了百了。但法律明确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给予适当补偿,房子拆了、决定撤了,补偿职责还在。政府撤销自己作出的决定,恰恰承认了此前补偿的不合法,反而给了当事人重新主张补偿的机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补偿决定被撤销不等于补偿义务被免除。判决生效后政府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就逾期履行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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