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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胜案案例

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浙江某乡政府行政赔偿决定被撤销,行政复议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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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复议机关认定赔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胜案结果

2026年6月,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台仙政复〔2026〕60号),撤销某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7”字形连体房屋中堂房屋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赔偿决定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同时在向相关赔偿权利人听取意见及送达程序方面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因此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章先生

被申请人:浙江省某县某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章先生、叶先生等

复议机关: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

案由:行政赔偿

复议决定文号:台仙政复〔2026〕60号

原行政赔偿决定:某乡人民政府仙安岭(2026)赔字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关联行政判决:(2025)浙10行终283号

最终结果:撤销原行政赔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一、案件背景:房屋被强制拆除,法院已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章先生系当地村民,长期占有、使用涉案“7”字形连体房屋中的中堂房屋,包括底楼后半间及二楼部分。

2023年,当地推进“大搬快聚”工程。相关房屋涉及多户村民,其中中堂房屋由章先生长期占有、使用。

2023年5月,某乡人民政府组织对涉案“7”字形连体房屋进行拆除,其中包括章先生长期占有、使用的中堂房屋。

房屋被拆除后,章先生认为相关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9日,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1024行初54号行政判决,确认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中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某乡人民政府在90日内对涉案中堂房屋作出赔偿决定。

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提起上诉。2025年10月16日,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10行终28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某乡人民政府违法拆除涉案房屋以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已经通过生效裁判得到确认。

二、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处理引发新的争议

根据生效判决要求,某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仙安岭(2026)赔字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该决定主要载明:

一是对涉案中堂房屋的损失评估为17379元,并决定将相关赔偿款及利息交由村委会代为保管,待相关权利人确定房屋权属及共有份额后领取;

二是酌情赔偿章先生其他损失2000元;

三是给予章先生户90平方米购房补助面积对应的最高购房补助金额45万元房票;

四是给予章先生户搬迁专项补助15000元;

五是对部分补助款项的领取设置了相应条件和期限。

章先生认为,该行政赔偿决定没有全面落实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在房屋赔偿支付方式、屋内物品损失、其他直接损失以及相关程序方面均存在问题,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行政复议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是否真正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行政赔偿职责;

第二,对涉案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的认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前,是否依法充分听取相关赔偿权利人的意见,并履行合法的送达程序。

四、复议机关审查:赔偿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

复议机关审查发现,某乡人民政府曾委托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中堂房屋进行评估。

2026年1月7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分户估价报告,认定涉案中堂房屋估价结果为17379元。

对于章先生主张的屋内物品损失,某乡人民政府认为相关物品已经由工作人员清点并妥善保存,并无损坏,因此仅“酌情”赔偿章先生其他损失2000元。

但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章先生其他损失确实为2000元。

也就是说,既然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就不能仅以笼统的“酌情赔偿”代替事实调查和证据证明。

最终,复议机关明确认定,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在该部分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五、程序问题:未依法向相关赔偿权利人充分听取意见

本案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行政赔偿决定作出前的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本案中,某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14日向章先生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作出《行政赔偿听取意见告知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但复议机关查明,在采用公告送达之前,某乡人民政府并未依法证明已经先行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等方式。

同时,公告期限尚未届满10日,某乡人民政府即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了涉案行政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据此认为,相关赔偿权利人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听取,行政机关的送达及听取意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相关权利人能否充分参与赔偿程序,也影响赔偿决定事实认定的完整性和程序正当性。

六、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弱化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中堂房屋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

此前生效行政判决已经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并明确了章先生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同时判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某乡人民政府在原赔偿决定中,将17379元房屋赔偿款交由村委会代为保管,并要求相关权利人在确定房屋权属及共有份额后领取。

对此,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就将本应履行的行政赔偿义务转化为等待民事确权之后再处理。

从行政赔偿制度的角度看,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依据生效裁判及查明的事实,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依法核实和处理。对于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的,可以依法采取符合赔偿制度要求的处理方式,但不能因此免除行政机关对赔偿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作出合法决定的职责。

七、行政赔偿不能仅凭“酌情”确定损失

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项目和金额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事实调查和证据基础之上。

本案中,某乡人民政府认定章先生存在其他损失,并作出2000元的“酌情赔偿”,但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2000元赔偿数额的具体依据。

复议机关最终认为,该部分赔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这一认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案件,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已经清点”“物品已经保管”“酌情赔偿”等概括性理由处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如果行政机关主张相关财产没有损坏,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如果认定存在损失,也应当说明损失项目、认定依据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赔偿决定才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八、律师代理思路:从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入手

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经由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一个尚待判断的问题,而是已经确定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行政赔偿复议过程中,应当重点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首先,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事项,审查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真正落实生效裁判要求。

其次,对行政机关确定的房屋损失、屋内物品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逐项审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事实依据、证据来源及金额计算方式。

再次,重点审查赔偿程序,包括是否依法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是否依法通知相关权利人、送达方式是否合法以及公告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对于行政机关以权属争议、赔偿项目争议等理由降低赔偿责任的情况,应当结合生效判决及行政赔偿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赔偿责任被不当弱化。

九、复议机关最终认定:撤销赔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2026年,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认定涉案行政赔偿决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9月1日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因此,本案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某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仙安岭(2026)赔字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责令某乡人民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7”字形结构连体房屋的中堂房屋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案件启示:行政赔偿程序同样不能“走过场”

本案再次说明,行政机关在违法行政行为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简单作出一个赔偿决定了事。

尤其是在强制拆除案件中,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屋内物品等财产损失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行政机关在前期拆除过程中未能完整固定现场证据,后续赔偿阶段就更应当通过调查、评估、核实等方式尽可能还原损失情况。

同时,行政赔偿不仅是“算多少钱”的问题,也是一个严格的行政程序问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对相关权利人依法送达文书,在充分调查事实和固定证据的基础上确定赔偿项目及金额。

本案中,正是因为赔偿决定在事实认定、证据以及程序方面均存在问题,最终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十一、法律适用说明

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于2026年,复议机关适用的是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中第六十四条是本案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的直接依据。

对于行政赔偿问题,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直接损失等规则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中仍应结合行政行为发生时间、相关法律规范当时的有效版本以及生效裁判内容确定法律适用,不能脱离案件发生时的法律背景机械适用后续修改的规定。

十二、最终裁判结果

本案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决定:

一、撤销某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仙安岭(2026)赔字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责令某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7”字形结构连体房屋的中堂房屋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这意味着,原行政赔偿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行政机关需要重新对涉案房屋及相关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新的行政赔偿决定。

结语

在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取得一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并不意味着维权就已经结束。行政赔偿阶段同样涉及赔偿范围、损失认定、证据审查、程序保障以及赔偿方式等多个专业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生效裁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真正落实生效裁判确定的责任,是否对实际损失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合理认定,以及赔偿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正是由于行政赔偿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最终被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居、详细地址等关键信息作适当脱敏处理;案件事实、复议结果及法律依据均以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有效法律规范为基础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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