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程序缺失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北京市昌平区某镇一家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和设施,自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被镇政府先后多次强制拆除,强拆前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公告等程序一步未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合作社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黎雪雁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南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 某农业合作社(化名"中红佳和商贸")
诉讼代理人: 黎雪雁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争议事项: 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违法建设认定与拆除程序的关系
案件核心问题: 镇政府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公告等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该行为是否违法?
昌平区南口镇某村,一家农业合作社租用村集体果园地建起生产经营用房和相关设施,一直合法经营。2023年7月1日、12月28日、2024年1月16日,镇政府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对园区的农业设施用房和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
镇政府主张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拆除并无不当。
1. 原告(农业合作社)诉称: 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提前公告、制作强制拆除笔录等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违法。
2. 被告(南口镇人民政府)辩称: 涉案建筑经认定属于违法建设,镇政府拆除违法建设于法有据,不构成违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南口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前依法履行了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作出并提前5日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制作强制拆除笔录等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
鉴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判决确认南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负担。
"违法建设"四个字,常被当作强拆的"万能挡箭牌"。但必须明确:即使是违法建设,也不是想拆就拆。拆违有拆违的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强制执行决定、提前公告、实施拆除,一步都不能少。程序不合法,确认违法只是第一步,后续还能主张行政赔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可以先签收,同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以"违建"名义强拆的,重点审查政府有无履行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导致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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