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圣运专注征地拆迁!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胜案案例

胜案案例

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律所胜案:秦皇岛市政府责令xx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来源:   作者:



圣运律师代理厂房征收补偿履职案:秦皇岛市政府责令海港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复决〔202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例

胜案结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秦皇岛市xx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地区征收补偿组织实施的义务主体,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依法负有处理职责。在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最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责令秦皇岛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有效推动了案涉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问题进入实质处理程序。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征收补偿履职纠纷(行政复议)

案由:不服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复议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文书名称:《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号:秦政复决〔2025〕xxx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xx区某食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何先生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xx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岳三换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系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村(205国道南侧)的一家企业,涉案土地及厂房位于相关征收项目范围内。

申请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权属及建设手续。

然而,2023年6月10日,秦皇岛市xx区某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位于x村的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申请人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冀0302行初408号行政判决,确认x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责令x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报请秦皇岛市xx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

随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3行终337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关于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以及后续应当对涉案土地、厂房进行征收补偿处理的问题,已经通过生效裁判得到确认。

但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进入行政复议阶段后,争议的核心并不再单纯是“强拆是否合法”,而是:

1、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补偿处理职责?

此前生效行政判决已经明确要求xx镇人民政府报请秦皇岛市xx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

之后,xx镇人民政府向海港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对秦皇岛市xx区某食品厂作出征收补偿的请示》等材料。

但申请人认为,仅仅“报请”并不等于已经完成征收补偿职责。

在xx区人民政府迟迟没有作出书面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进一步向xx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

xx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是否负有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职责?

2、征收补偿程序已经启动,是否就可以长期不作出补偿决定?

xx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主张,相关补偿程序已经启动,并且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相关工作仍在推进。

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拒绝在整理后的现场清点表上签字,也影响了补偿程序的继续进行。

但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启动补偿程序与最终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如果双方始终没有达成补偿协议,那么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补偿安置决定,就成为本案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补偿处理方向后,行政机关应当如何继续履职?

本案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

此前法院已经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明确责令x镇人民政府报请xx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

因此,后续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正在办理”“程序尚未完成”等理由无限期搁置。

本案行政复议最终就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


三、律师代理思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岳三换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并没有将案件简单理解为普通的“补偿谈判”,而是结合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以及行政机关后续履职情况,从生效裁判履行、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义务等方面展开代理。

(一)以生效行政判决为基础,明确补偿处理已经具有司法依据

律师首先梳理此前行政诉讼程序。

xx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确认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厂房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并明确要求其报请xx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此,案涉土地及厂房的后续补偿处理,并不是申请人单方面提出的一个全新要求,而是建立在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基础之上。

律师据此认为,行政机关后续应当依法推进补偿安置事项,而不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处理方向上长期停留。


(二)区分“启动补偿程序”和“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针对xx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已经启动补偿程序”的答复意见,律师重点进行了分析。

行政机关委托评估、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开展内部程序,并不当然意味着已经完成法定补偿职责。

尤其是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是判断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xx镇人民政府已经向海港区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请示,申请人也已经正式提交《履职申请书》。

但在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海港区人民政府仍未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律师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履职”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论证。


(三)抓住行政机关作为征收补偿组织实施主体的职责

律师进一步指出,案涉地区的征收补偿工作涉及多个行政环节,但具体存在部门协作,并不意味着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因此长期不作出处理。

本案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也确认:

xx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地区征收补偿组织实施的义务主体,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依法具有处理职责。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这也是本案最终能够取得实质性复议结果的重要原因。


四、复议机关审理情况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审查。

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6月18日,秦皇岛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已经载明,申请人的土地及厂房处于相关征收范围内。

同时,在此前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

法院认为,x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案涉建筑物的合法性,因此确认xx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此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后续补偿过程中,xx镇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为13,847,594元

之后,xx镇人民政府向xx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对秦皇岛市xx区某食品厂作出征收补偿的请示》,请求依据相关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对申请人进行征收补偿。

2025年6月9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302执2108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确认xx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报请义务。

但在此之后,申请人于2025年7月6日向xx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其依据生效行政判决及相关征地补偿方案,对案涉土地及厂房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并作出补偿决定。

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xx区人民政府仍未作出补偿决定。


五、复议机关最终决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征地过程中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秦皇岛市xx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地区征收补偿组织实施的义务主体,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依法具有处理职责。

在申请人与相关行政机关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xx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最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这意味着,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xx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案件从此前的“强拆违法”进一步进入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阶段。


六、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违法强拆后征收补偿履职案件

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人此前已经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在生效判决之后,真正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补偿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

因此,本案对于类似遭遇强拆、厂房被拆、征收补偿迟迟没有落实的企业而言,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确认强拆违法,并不意味着补偿问题自动解决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拿到“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后,以为案件已经结束。

实际上,对于厂房、企业经营场所等被拆除的案件而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只是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后续还可能涉及:

房屋及土地价值补偿、设备设施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损失。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推进后续补偿,企业仍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继续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2、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处理方向,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期拖延

本案此前生效行政判决已经明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报请海港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

此后,xx镇人民政府也确实履行了报请义务。

但是,“已经报请”并不意味着整个补偿事项就此完成。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最终明确认定,xx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补偿组织实施义务主体,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行政机关迟迟不作出补偿处理,当事人不能只是一味等待,还应当根据生效裁判、履职申请以及行政机关实际处理情况,及时判断是否存在进一步启动法律程序的必要。


3、厂房拆迁案件不能只盯着“房屋面积×单价”

本案涉及企业厂房和土地,因此补偿问题通常比普通住宅更加复杂。

企业厂房被征收、拆除后,除了建筑物本身,还需要关注土地使用权益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产和损失。

尤其是涉及:

厂房、办公用房、生产设备、机器设施、库存物品、装修、附属设施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时,应当尽可能逐项核实、留存证据。

如果只关注一个房屋单价,很容易忽略其他可能影响最终补偿结果的重要项目。


4、评估报告有了,也不代表补偿程序已经结束

本案中,相关部门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值为13,847,594元。

但评估报告只是征收补偿处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已经完成全部补偿程序。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对评估结果、评估范围、资产清点或者具体补偿项目存在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固定相关证据。

尤其是厂房拆迁案件,企业资产种类多、经营情况复杂,哪些资产进入评估范围、哪些项目被遗漏、评估依据是否充分,都可能直接影响最终补偿。


5、企业遭遇强拆后,更需要重视证据和程序

本案从2023年厂房被强制拆除,到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再到后续行政复议推动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整个过程持续了较长时间。

这也说明,企业拆迁案件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签不签协议”问题。

企业在遭遇征收、强拆或者补偿争议时,应当及时保存:

土地及房屋权属材料、建设手续、征收文件、评估报告、现场照片和视频、设备清单、经营资料、财务资料、纳税材料、员工资料以及与行政机关沟通形成的书面材料。

证据越完整,后续越容易还原案件事实,也越有利于律师准确判断维权路径。


6、律师介入的价值,不只是帮助企业“谈补偿”

本案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岳三换代理申请人后,重点并不是简单围绕“补偿多少钱”进行协商,而是结合此前生效行政判决和行政机关后续履职情况,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对于类似案件而言,律师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包括:

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此前判决确定了哪些内容?

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生效判决?

征收补偿程序目前处于什么阶段?

评估报告是否已经作出?

双方是否已经达成补偿协议?

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只有把这些问题逐项梳理清楚,才能判断下一步究竟应该继续协商,还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结语

对于企业而言,厂房被拆之后,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只是“拆得合不合法”,还包括拆除之后如何依法落实土地、厂房以及相关损失的补偿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此前已经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后续补偿迟迟没有作出的情况下,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推动征收补偿职责进一步落实。

最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责令秦皇岛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这个案件也提示企业:遭遇强拆以后,如果已经取得生效裁判,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自动解决。对于行政机关后续是否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是否依法推进补偿程序、是否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都需要持续关注。

对于厂房拆迁、企业拆迁案件而言,越早把土地、厂房、设备、经营损失和征收程序全面梳理清楚,越有利于后续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居、详细地址等关键信息作适当脱敏处理;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均以生效裁判文书及相关有效法律规范为基础进行整理。

  2026-09-03     103

律师推荐 Lawyer Recommendation

汇聚资深精英律师,以精湛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与维权保障。

锦旗墙 Banners

一面面鲜艳的锦旗,凝聚着当事人的感激与信任,更是对我们尽职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高褒奖。

<
>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81111763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安置房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