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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胜案案例

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西安灞桥区政府安置补偿答复被判纠正,7名村民获455㎡住宅安置权益及422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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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代理征收安置补偿履职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政府上诉,维持一审补偿安置判决

胜案结果

本案系因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

原告张先生等人房屋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后,因补偿安置问题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曾就房屋被强制拆除等问题提起诉讼。此前,法院已经确认相关拆除行为违法。

2025年4月,张先生与案外人共同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依法解决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灞桥区政府随后作出两份《履职答复书》,对张先生一户按照7名村民计算安置权益,但在住宅货币化补偿、奖励费用等方面存在明显计算错误,同时遗漏部分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相关补偿项目依法予以纠正、增加,判决:

  1. 将住宅货币化安置补偿费由221000元变更为2210000元;

  2. 将奖励费用由600000元变更为1382000元;

  3. 自2025年11月27日起按照3000元/月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交房;

  4. 向张先生一户交付7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5. 上述安置住宅、集体经济用房及货币补偿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付或支付。

灞桥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中两名安置人口已经在其他村组享受过安置补偿,不应重复享受。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灞桥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名被安置人此前享受的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政府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陕行终23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6)陕行终23号

原审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审案号:(2025)陕71行初698号

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张女士、张女士等

原审原告:张先生、张先生、赵女士、张女士、张女士等

代理律师:韩磊,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征收安置补偿履职行政诉讼

二审结果:驳回灞桥区政府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件背景

张先生等人系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村内享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2020年11月3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西安高铁东城片区综合开发核心区(某村)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备案。

2020年11月4日,灞桥区政府发布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某村集体土地,并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安置方式包括产权置换和货币化安置。

此后,灞桥区政府又对相关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批复,明确:

  • 每宅安置住房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

  • 村民每人按75平方米进行安置,其中65平方米为住宅、10平方米为个人生活保障用房;

  • 住宅货币化安置标准为6800元/平方米;

  • 个人生活保障用房货币化补偿标准为8000元/平方米;

  • 村民每人配建1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月500元计算,并对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情形规定了加倍支付标准。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张先生等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


三、征收过程中曾发生强制拆除,法院此前已确认违法

在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情况下,2022年10月27日,相关部门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张先生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相关行政判决,确认红旗街道办事处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此后,张先生等人的核心问题转向:房屋已经被拆除,但相应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完整落实,应当如何依法解决?


四、申请安置补偿后,政府作出履职答复

2025年4月17日,张先生与案外人共同向灞桥区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但相关补偿安置没有依法落实,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财产依法进行安置补偿。

2025年7月18日,灞桥区政府作出《履职答复书》。

其中,政府按照张先生一户7名村民计算安置人口,并提出:

  • 住宅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 安置补偿款合计3438000元;

  • 其中住宅货币化安置补偿费221000元;

  • 个人生活保障用房货币化补偿费560000元;

  • 临时安置补助费66000元;

  • 搬迁补助费2000元;

  • 奖励费用600000元。

之后,灞桥区政府又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补充《履职答复书》,对有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先生等人认为,政府对其应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计算明显错误,并遗漏了部分应当获得的补偿项目,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五、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张先生等人请求法院:

  1. 依法撤销灞桥区政府于2025年7月18日、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两份《履职答复书》;

  2. 责令灞桥区政府按照7名村民的安置人口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3. 依法落实安置住宅及相应货币补偿;

  4.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重点逐渐集中到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计算的补偿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政府能否以两名未成年安置人口此前购买其他村组房屋为由,认定其已经享受过征收安置补偿,从而扣减本次安置权益。


六、被告认为两名安置人口不应再次享受安置权益

灞桥区政府在二审中提出,原审法院将张女士、张女士认定为张先生一户的安置人口存在错误。

政府认为,两人在其他村组已经享受过相关安置补偿权益,因此不应再次计入本次征收安置人口。

对此,张先生等人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

  • 灞桥区政府此前作出的《履职答复书》;

  • 村委会情况说明;

  • 村委会证明;

  • 房屋购买收据;

  • 房屋买卖过户协议等。

相关证据主要用于证明,两名安置人口此前取得的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房产,并非基于征收拆迁取得的安置权益。


七、二审法院:政府证据不足以证明此前已经享受征收安置补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灞桥区政府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虽然能够证明张女士、张女士曾经购买过其他村组的房屋,但不能充分证明其购买该房屋就是享受了该村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尤其是,相关村委会向法院说明了此前征收、回迁以及新增人口购房等情况。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政府并没有提供足以证明两名安置人口已经实际享受过征收安置补偿权益的政府征收安置方案或者相关正式文件。

因此,政府提出的“已经享受其他村组安置补偿、不应再次享受本案安置权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确认:

原审按照7名村民计算张先生一户的安置补偿权益,并无不当。


八、案件关键:政府原有补偿计算存在明显错误

本案另一个重要争议,是灞桥区政府在《履职答复书》中对补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1. 住宅货币化补偿从22.1万元纠正为221万元

按照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张先生一户共有7名村民。

其中:

7人×65平方米/人=455平方米住宅安置面积。

张先生等人选择130平方米产权置换,其余面积货币化。

因此:

(455平方米-130平方米)×6800元/平方米

=325平方米×6800元/平方米

2210000元。

而灞桥区政府此前答复中却计算为221000元。

法院因此依法予以纠正。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持续支付

根据相关补偿安置方案,村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并规定产权置换一次性发放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相应期限发放。

本案中,张先生一户共有7名村民。

从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日,即2022年10月27日起计算:

前6个月:

7人×500元/月×6个月=21000元。

之后按照每宅每月1500元计算30个月:

1500元×30个月=45000元。

合计:

66000元。

同时,补偿安置方案还明确,过渡期超过36个月仍无法回迁的,从第37个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此,法院判决:

自2025年11月27日起,灞桥区政府按照3000元/月标准继续向张先生一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交房之日。

这一判项对于长期无法回迁、过渡期限不断延长的被征收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十、奖励费用由60万元纠正为138.2万元

根据相关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获得:

  • 每名村民7万元奖励;

  • 每宅5万元奖励;

  • 自愿放弃评估,每宅奖励40万元;

  • 住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相应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张先生一户共有7名村民。

因此:

7人×70000元+50000元+400000元+2210000元×20%

=490000元+50000元+400000元+442000元

1382000元。

而灞桥区政府此前仅计算600000元。

法院依法纠正为:

奖励费用1382000元。


十一、7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权益不能遗漏

相关《补偿安置方案》还规定:

村民每人配建1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张先生一户共有7名村民。

因此:

7人×10平方米/人=70平方米。

灞桥区政府此前的履职答复没有明确这一项权益。

法院认为,该项安置权益不应被遗漏,因此判决灞桥区政府向张先生一户交付:

7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十二、按照最终判决,张先生一户的核心补偿权益是多少?

根据法院最终确认的项目,张先生一户主要获得:

补偿、安置项目法院确认内容
产权置换住宅130平方米
住宅货币化补偿2210000元
个人生活保障用房货币化补偿5600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已确认66000元,并继续按3000元/月支付至交房
搬迁补助费2000元
奖励费用1382000元
集体经济用房70平方米

上述已经确定的货币项目合计为:

2210000元+560000元+66000元+2000元+1382000元=4220000元。

也就是说,在不计算后续继续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130平方米安置住宅、7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已经确认的上述货币项目合计达到422万元


十三、征收补偿安置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不是笼统的“行政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避免不同年份法律版本混用,本案涉及的征收行为及2025年履职答复,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本案判决明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该法2019年修订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2020年以后发生的征收实施事项,适用这一版本的《土地管理法》。

该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公告、听取意见、补偿登记、落实补偿费用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作出了规定。

因此,本案不能简单理解为“房屋拆了以后再谈补偿”,征收补偿安置本身就是土地征收实施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案还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需要注意,该条例已经于2021年7月2日由国务院第743号令修订,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2022年以后的征收及补偿处理,应当适用这一现行版本。

该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在征收补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双方没有签协议”为由长期不处理,而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

(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作出判决。

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本案的特点正在于:

法院并非简单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计算,而是直接对已经查明存在错误的具体补偿数额进行纠正。

这也是本案最终能够把住宅货币化补偿由221000元直接纠正至2210000元、把奖励费用由600000元纠正至1382000元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二审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判决。

该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本案二审并不是重新给予一套新的补偿标准,而是经过全面审查后确认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补偿计算及安置权益的认定正确,最终:

驳回灞桥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十四、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中,律师代理工作的重点并不是简单要求政府“多赔偿”,而是围绕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标准、安置人口认定、补偿项目计算以及行政机关履职是否合法展开。

第一,围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确定案件突破口

本案征收单位及补偿安置责任主体明确,灞桥区政府作为相关项目征收单位,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法负有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

因此,案件并非单纯的民事补偿纠纷,而是具有明确行政法属性的征收补偿安置案件。

第二,抓住政府自身行政文书中的错误

灞桥区政府已经在《履职答复书》中确认张先生一户有7名村民,并据此计算相关安置权益。

在此基础上,代理过程中重点审查政府具体计算过程,很快发现住宅货币化补偿存在明显的位数计算错误。

221000元与按照325平方米、6800元/平方米计算所得的2210000元之间存在巨大差额。

这一问题一旦被法院确认,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核心补偿利益。

第三,逐项核对补偿安置方案,避免遗漏项目

本案并不是只有“房屋补偿”一个项目。

律师围绕住宅安置、货币化补偿、个人生活保障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奖励费用以及集体经济用房等项目逐项核算。

最终法院确认政府此前答复不仅存在计算错误,还遗漏了临时安置补助费后续加倍支付以及7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等权益。

第四,针对“重复享受安置”的抗辩逐项审查证据

二审阶段,政府将主要争议集中到两名未成年安置人口是否已经在其他村组享受过安置补偿。

对此,律师从出生时间、房屋取得方式、相关村组征收安置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正式征收安置文件等方面进行证据回应。

最终法院认为,仅有购房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其享受了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十五、律师点评

征收补偿案件中,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补偿安置答复,当事人是否就只能接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答复同样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其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补偿项目遗漏、计算标准错误或者法律依据适用不当,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审查。

本案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没有简单地以“政府已经答复”为由驳回原告请求,而是对具体补偿项目逐项审查。

例如,住宅货币化补偿由221000元纠正为2210000元,奖励费用由600000元纠正为1382000元,同时增加了后续临时安置补助费和7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权益。

这说明:

征收补偿是否足额、安置权益是否完整,最终仍然要回到具体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实际证据上来判断。

同时,本案也提示被征收人,在审查补偿方案或者政府履职答复时,不能只看最后一个“补偿总额”,而应当逐项核对:

  • 安置人口是否正确;

  • 安置面积是否正确;

  • 货币化补偿计算是否正确;

  • 奖励是否漏算;

  • 过渡费是否足额;

  • 房屋及附着物是否完整纳入;

  • 集体经济权益是否遗漏;

  • 是否存在以其他项目、其他村组所谓“享受过安置”为由不当扣减本次安置权益的情况。

只有逐项拆解,才能真正发现补偿决定或者履职答复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本案对被征收人的启示

1. 政府已经作出补偿答复,不代表补偿就一定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同样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如果答复存在明显计算错误或者遗漏补偿项目,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补偿数额一定要自己重新核算

本案最直观的教训就是221000元与2210000元之间的巨大差异。

对于征收补偿文件中的面积、单价、人数、奖励比例等,应当逐项核算,而不能只看政府最终列出的“补偿总额”。

3. 安置人口问题需要有充分证据

行政机关如果主张某一家庭成员已经在其他地方享受过征收安置,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该事实的有效证据。

仅仅证明曾经购买房屋,并不当然等同于已经享受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4. 过渡期限超过方案规定期限后,仍可能产生持续补偿

本案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超过36个月无法回迁的,从第37个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此,对于长期无法回迁的被征收人而言,应当特别关注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的约定。

5. 不要忽视非现金型安置权益

本案除货币补偿外,还涉及130平方米安置住宅以及70平方米集体经济用房权益。

征收补偿并不等于单纯计算一笔现金。

对于产权置换、集体经济用房、社会保障、过渡安置等权益,同样需要逐项核实。


十七、结语

从2020年征收项目启动,到2022年房屋被强制拆除,再到2025年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直至2026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征收安置纠纷。

最终,法院没有因为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履职答复书》就当然认可其补偿计算,而是对安置人口、住宅面积、货币补偿、奖励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集体经济用房等权益进行了实质审查。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灞桥区政府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征收补偿是否公平、安置权益是否完整,不能只看行政机关给出的一个最终数字,更应当结合征收项目文件、补偿安置方案、人口认定、房屋面积、评估材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核算。

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安置答复存在明显错误或者遗漏时,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仍然有机会通过司法审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村居、详细地址等关键信息作适当脱敏处理;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均以生效裁判文书及相关有效法律规范为基础进行整理。

  2026-09-03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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