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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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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6年胜案(部分)
圣运胜案:街道办认定"一户多宅"后直接委托公司拆房,法院以无职权、缺程序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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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能否自行认定"一户多宅"并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是否必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履行催告并发布公告?

本案中,浙江省某市赵先生经审批建造的老宅被街道办事处认定为非法"一户多宅",2021年1月27日街道办委托施工公司实施拆除。赵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7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 赵先生(化名;其子作为普通公民共同代理)

  • 诉讼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

  • 被告: 浙江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

  • 审理法院: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

  •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争议事项: 街道办事处查处"一户多宅"及组织强拆的法定职权、强制执行程序

  • 案件核心问题: 街道办无法定查处与强制执行职权,且未作强制执行决定、未催告、未公告,径行委托公司拆房是否合法?

二、案件背景:审批老宅被冠"一户多宅",限期未拆即被推平

赵先生系某街道某村村民,早年经三级政府审批建房,名下曾有两处房屋,另一处即案涉房屋,建房申请审批于1993年。2009年4月,街道三期扩征指挥部与赵先生就其中建筑面积516.48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及附着物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拆旧建新;另有建筑面积193.46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及附着物因产权不明,未单独签订拆迁协议。街道办另主张案涉房屋系赵先生曾声称已出售他人、实际应拆未拆的房屋,但经向买受人调查核实,房屋并未成交。

2020年10月21日,街道办事处作出《非法"一户多宅"认定及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案涉宅基地为非法"一户多宅"、地上房屋属违法建筑,责令2020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逾期将采取停电停水、强制拆除等措施。赵先生到期未自拆。2021年1月27日,街道办委托当地建设工程公司对案涉房屋实施强拆,屋内设备物品在拆除中被毁坏,拆除时未依法清点、保存屋内物品。赵先生以现场照片、强拆视频、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明街道办组织实施了拆除。

三、各方观点与焦点

  1. 原告(赵先生)诉称: 案涉房屋系经三级政府审批建造,并非违法建筑;街道办无主体资格与职权依据,在错误认定事实基础上作出告知书;强拆前无任何书面通知、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依法清点保存屋内物品,程序与实体均违法,请求确认2021年1月27日强拆行为违法。

  2. 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 原告户属"一户多宅",案涉房屋系应拆未拆房屋;街道已多次告知并要求自拆,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文件及地方"三改一拆"实施意见,街道具备强制拆除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驳回诉请。

四、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从职权与程序两方面审查。

职权方面:依照《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相关规定,非法占地查处职责根据占用土地人员身份及用途不同,由相应主管部门行使;农村村民建住宅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处。街道办事处认定赵先生户违反一户一宅,却不具有查处非法占地的法定职权,法律也未赋予街道办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

程序方面:依照《行政强制法》(2011年施行)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可自行执行的,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催告,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强制拆除前还需发布公告。街道办事处仅发出限期拆除告知,并未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公告等上述程序。

证据认证上,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建房用地审批表、告知书、现场照片视频及公安询问笔录,对被告提交的拆迁协议、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均确认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关联;街道办提供的承诺书属证人证言,与强拆是否合法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并根据街道办自认内容,认定其为强拆责任主体,未追加施工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认定被诉强拆行为在职权及程序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行为已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7日强制拆除赵先生户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街道办负担。

五、圣运律师说法

本案的胜诉点在于同时打掉了"职权"与"程序"两根支柱:违反一户一宅、非法占地的查处主体是法定主管部门,街道办并非当然执法主体;即便认定成立,强制拆除也必须走完强制执行决定、催告、公告流程,缺一不可。历史审批建造的房屋,更不能仅凭一纸"一户多宅"告知就被抹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农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告知后应及时书面异议并留存审批表等历史合法证据;确认强拆违法后,可就屋内物品、建筑材料残值等直接损失另行提起行政赔偿,现场照片、视频、公安询问笔录是锁定拆除主体与损失的关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2026-10-2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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