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决定的核心依据。评估报告对房屋市场价值的认定有误,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应予撤销?
本案中,江苏省江阴市某地块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江阴市人民政府依据一份编号119号的评估报告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刘先生认为补偿明显偏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赵雪玲、石独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在王有银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江阴市人民政府对补偿问题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 刘先生
诉讼代理人: 赵雪玲、石独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阴市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争议事项: 评估报告的效力、补偿方式的选择、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案件核心问题: 评估报告对房屋市场价值认定有误,据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2023年7月25日,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刘先生的房屋正在征收范围内。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3年12月6日,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依据编号119号的评估报告认定。
刘先生认为,119号评估报告对房屋市场价值的认定有误,补偿决定内容不合法,遂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1. 原告(刘先生)诉称: 119号评估报告对房屋市场价值的认定有误,不能作为认定补偿价值的依据;政府单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侵犯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应依法撤销。
2. 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辩称: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职权合法、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补偿决定依据评估报告作出,内容合法有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均合法;
2. 但119号评估报告对房屋市场价值的认定有误,主要证据不足;
3. 依据该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内容不合法。
法院判决:撤销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江阴市人民政府对刘先生房屋的补偿问题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评估报告错误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的案件。在征收补偿中,评估报告就是"地基"——评估机构怎么选、评估时点怎么定、评估方法对不对、该算的有没有算进去,每一项都可能让补偿差出几十万上百万元。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政府不能单方面替当事人决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低,先看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均以相关裁判文书载明内容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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