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支付明细等核心信息,村民有权依法了解。然而,当向相关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时,却遭遇“踢皮球”或不予答复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本案中,曾先生因不服竹溪县丰溪镇财政所(注:财政所根据机构改革文件属于保留派驻体制、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作答复的行为,依法向x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圣运律师的专业代理与精准法律论证下,复议机关最终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背景:村民申请公开征地补偿信息,镇财政所签收后却“沉默以对”
申请人曾先生系x县x镇大坪村村民。因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坪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征收,曾先生为了解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去向及发放明细,于2025年2月20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x县x镇财政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村委会收取该笔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以及具体补偿费用的支付主体、支付明细、支付凭证;
该笔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明细、支付对象、支付标准、支付凭证。
x县x镇财政所于2025年2月22日签收了该邮件。然而,直至曾先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之日止,该财政所始终未作出任何答复或告知。
面对镇财政所的“沉默”,曾先生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打破僵局,依法向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其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三、各方观点与焦点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交锋:
1. 被申请人(x县x镇财政所)辩称:
第一,自身无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其作为事业单位,并非独立行政主体,无法以自身名义对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第二,签收材料不视为受理申请。 签收邮件仅代表收到,因主体不适格,未将其作为正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由其制作、获取。 相关村委会收款凭证及补偿款支付凭证,系镇政府在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申请人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
2. 圣运律师代理意见:
圣运律师协助申请人指出:根据相关机构改革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该财政所作为继续保留的派驻体制机构,其职责包括乡镇财政管理、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属于行政管理职责范畴;且其属于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完全具备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其在签收申请后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四、复议机关裁判观点:财政所系适格主体,逾期不予答复违法
x县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以及其签收申请后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属于继续保留的派驻体制机构,是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是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受理并答复。其辩称不是行政机关、无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未作处理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成立。
五、圣运律师说法:政府信息公开拒绝“踢皮球”,守法履职是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x县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x县x镇财政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维权胜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常常面临各种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互相推诿、拖延不决的困境。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维权难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法律赋予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当遭遇行政机关“签收后失联”或无故拒绝答复时,切勿盲目忍耐。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锁定证据、精准维权,依法倒逼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具体地方行政地名等进行了脱敏处理。本文案件事实及复议结果均以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内容为依据。